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3〕83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任务,进入深化改革阶段,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90号)精神,依法开展我市集体林权流转工作,保障广大农民、林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林权流转,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
(一)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工作,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后,集体林权流转是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变现,促进林地向经营能力强、生产效率高的经营者流动,实现规模经营,优化配置资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工作,是落实处置权,实现兴林富民的客观需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变现,是落实处置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让农民获取资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森林资源。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搭建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生产要素向林区流动,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工作,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举措。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地方集体林权流转处于不规范状态,暗箱操作,低价转让集体林地、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造成农民失山失地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按照省政府出台林权流转政策规定,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工作,有利于防止农民失山失地,有利于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切实保障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
(四)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林地承包权益,是落实党在农村基本土地政策、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必须在坚持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者强行农民进行林权流转。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林权流转的主体地位,按照“流不流转是农民的事,转多转少是市场的事,规不规范是政府的事”的要求规范林权流转,不得把林权流转指标作为评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不得将流转规模作为工作政绩,更不得把促成流转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强行推动,确保林权流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进行。
三、严格把握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关键环节
(五)确保在完成林权发证的基础上开展林权流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是深化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林权流转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区、市)一定要在全面完成林权发证的基础上开展集体林权流转,绝不允许为了流转方便,随意更改已上报省、市主体改革成果。
(六)严格林权流转程序和登记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等规定,乡(镇)政府要把握好林权流转的批准和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确需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林权流转登记申请文件,特别是要认真审查其权属证明文件和流转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流转合同和流转方式等内容,依法办理林权登记手续。对于合法规范的集体林权流转,需要变更林权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林权流转,登记机关不得给予林权变更登记。
(七)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合同及档案资料管理。县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和乡(镇)政府要加强林权流转的合同指导工作,对达成流转意愿的双方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文本格式,对《山西省林权流转办法》出台前,已签订的流转合同,督促其尽量重新签订,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格式,并对林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八)注重集体林权流转的引导工作。为保护农民平等享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县(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尽可能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联合经营林地;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与企业合作造林;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一定要防止炒买炒卖林权,防止农民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
(九)要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监管工作。各县(区、市)、政府要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的监管,流转产生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转出方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名义擅自截留、扣缴;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林权流转收益归本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山林。防止出现以“林地开发”名义搞资本炒作或“炒林”现象,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林权的准入和监管制度,对流转后闲置浪费流转林地影响林业生产、恶意囤积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予以制止,要责令其依法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参与林权流转谋取私利。违法流转导致农民的林权流转收益受损等问题要依法纠正,对因林权流转引发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要依法调解仲裁。
(十)要探索林权纠纷机制建设和妥善处理林权流转纠纷问题。各县(区、市)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及农民的林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情况,做好应对预案。
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梳理工作,调查掌握已开展的集体林权流转活动,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流转面积过大、价格过低、期限过长、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采取协商的方式,通过让利、缩短流转期、折资入股等办法依法进行调整,既要保障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又要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对承包林地的投资权益。
(十一)加强建立集体林权流转信息化管理。各县(区、市)要根据市场行情和流转需求,积极培育“村有信息员、乡镇有服务窗口、县有服务场所”三级联动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网络和互联互通的集体林权流转信息采集系统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林权流转信息网络化管理。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市场信息、价格咨询、资产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研究发布林权流转信息和流转指导价格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探索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规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
四、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集体林权流转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流转市场规范有序,事关生态林业与民生林业发展。各县(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林业、土地、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林权流转情况的统计和监测,并定期汇总、分析林权流转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确保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和监管收到实效。
(十三)各县(区、市)要加强林权管理工作机构队伍建设。未落实编制的要尽快落实到位,招聘或选调一批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思想作风正、敢于负责的人员,充实到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强化队伍业务培训和思想作风教育工作,为开展林权流转服务和监管提供技术和业务保障。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