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8日

晋中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晋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中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协调指导工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比照本预案分别制定本级、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与机构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晋中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各县(区、市)、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组织等组成。

2.2指挥机构与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煤炭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安监局、市军分区、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移动晋中分公司、联通晋中分公司、电信晋中分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成。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市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晋中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制定较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协助山西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建立晋中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预防机制;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预防、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协助调查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组织修订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生产安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专家库;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维护事故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产和储备信息库以及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协调相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工作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工作;承担较大以上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运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会同市安监局参与市属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应急知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学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订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案。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故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事发地交警部门实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交通顺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确认现场遇难人员身份。

市民政局:必要时做好受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的临时生活救助,组织安排遇难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事故应急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使用;指导各县(区、市)、开发区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救护队日常经费的保障制度。

市人社局: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施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纠正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会同市气象局发布自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协助做好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抢险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技术指导等信息。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开发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指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城市供气、供热、供水等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和参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征用公路运输车辆及水路运输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公路运输通道畅通,做好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通报河流、大型水库超警戒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渔业、船舶作业、水库生产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建议。

市农委:负责组织农业生产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制定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预案,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扑灭及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畜牧生产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储备物资的保障工作。负责草地建设资源开发,草原灭鼠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对牧草种子进行检查,预防和扑灭草原火灾。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现场及相关区域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市及周边县(区、市)、开发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帮助。

市煤炭局: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协调组织调动全市矿山救护队和煤矿钻探排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邻地区矿山救护队和煤矿钻探排水队伍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工作,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与相关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市地震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和地震预测或地震趋势判定意见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地震信息通报制度,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向市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市军分区:根据地方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驻地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市消防支队: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协调、参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发地交警部门实施事发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

国网晋中供电公司:负责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电力保障工作。

移动晋中分公司、联通晋中分公司、电信晋中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和相关安全手机信息的发布宣传工作。

事发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为市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3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善后处置、技术专家等八个应急工作组。

2.3.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煤炭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军分区、事发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市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事故的性质、特点组成抢险救援组进行抢险救援;负责向后勤保障组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名称;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3.2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军分区、市交警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依法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2.3.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防疫保障服务;组织协调医药用品的调拨。

2.3.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移动晋中分公司、联通晋中分公司、电信晋中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物资的调拨、采购、供应和车辆、油料调配;做好各级指挥人员、抢险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提供气象、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指导;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协助组织征用救援车辆,开辟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畅通;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撑;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现场通信联络;负责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2.3.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监测工作;按照《晋中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因事故造成大气、水源污染、农作物受害及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3.6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事发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事故和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2.3.7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事发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发生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落实工作;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负责其它有关善后工作。

2.3.8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由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为事故防范提出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预防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监测预警体系。

3.1信息监控

3.1.1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通报机制。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或灾难信息,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并将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反馈市指挥部办公室。

3.1.2建立自然灾害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及时预警。

3.1.3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及预防性检查机制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机制,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三级预警信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发布;跨县行政区域的四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3预防预警行动

三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区、市)、开发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随时做好扩大应急准备,对情况特别严重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4.1.1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1.2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1.3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超出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其他需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1.4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其他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及事发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实施。重大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事发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较大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一般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办公室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3响应程序

4.3.1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立即通知市指挥部各成员,组建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

4.3.2紧急处置程序:市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周边环境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有关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

当事故现场出现特殊险情时,市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3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程序执行。

4.4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县(区、市)、开发区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或政府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事件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晋中市人民政府应急值班室,同时任何专业渠道的报送或领导个人之间的信息沟通都不能取代向市政府应急值班室报告的正常程序;为确保时限内上报事故信息,事故收报信息一般可将已核清的信息先行上报,未核清的信息待核清后续报。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市指挥部要及时通知市台办或市外事办,并联系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4.5应急防护

4.5.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特点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需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应携带专业的防护装备,并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5.2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6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市指挥部负责较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县(区、市)、开发区指挥部负责一般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7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县(区、市)或开发区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负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由市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由事发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井下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承保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市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结果,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县(区、市)或开发区指挥部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应全时有人值守。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机构以及市内各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市内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6.2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卫生以及高危行业的专业队伍是抢险救援主要力量;市军分区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救援队伍,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应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6.3经费保障

需由财政负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人民政府及事发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6.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统筹调配辖区卫生应急队伍、设备、药品、器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伤情和救治需要,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或协调增援。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卫生救援,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伤病员院内救治。市经信委负责落实相关应急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6.5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和事发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6物资、装备保障

市发改委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要建立跨市、县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市、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6.7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组织开通“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征调,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

市人民政府及事发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组织和调集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快速到达救援现场。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各级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要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所需要的气象、水利、地震等资料和技术支持。

6.9宣传、培训和演练

6.9.1宣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宣传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及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等常识。

6.9.2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制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9.3演练

市指挥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7附则

7.1奖励和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问责。

7.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经演练后存在问题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及时组织修订。

7.3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晋中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8.2晋中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

8.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