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临政办发〔2012〕23号
颁布日期:2012-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23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临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境内新建铁路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被拆迁农民的还迁安置用地标准

被拆迁农民的还迁安置用地标准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西省建设用地事务中心〔2010〕第3次专题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被拆迁农民的还迁安置用地征地费用的标准

还迁安置用地征地费用标准,由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规定制定具体征地费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征地费用由铁路建设方负责。

三、关于房屋拆迁工程弃渣清运费用的标准

鉴于铁路通道拆迁总量大、成片集中拆迁多,拆迁区要按新农村建设标准彻底解决拆迁垃圾和弃渣倒运问题,清运垃圾费用按当地同期工费标准执行,费用由铁路建设方负担

四、关于三通一平费用标准

集中连片拆迁的村镇,原则上集中连片安置,三通一平费用参照《山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2011〕第19次专题会议纪要》规定,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核定,三通一平费用由铁路建设方负责。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临汾市境内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铁路建设项目,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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