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3〕66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临有关企业:
《临汾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5日
临汾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分级与发布
3.3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响应程序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4.5指挥和协调
4.6现场应急处置
4.7人员安全防护
4.8事故调查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理赔
5.3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物资、装备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6.7宣传、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预案修订
7.2奖励与责任
7.3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非煤矿山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比照本预案分别制订本级、本部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预案。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临汾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安监局局长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矿山救护大队、中国移动临汾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汾分公司、临汾供电分公司、临汾军分区、武警临汾市支队、市消防支队、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由各成员单位领导组成。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24小时值班电话:3366102市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临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制订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协助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工作;建立临汾市非煤矿山事故预测预防预警机制;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预防、处置工作,对非煤矿山事故进行核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协助调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组织修订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非煤矿山事故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负责事故新闻发布会组织、发布工作。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计划;负责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设备设施建设及相关项目的审批。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较大以上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的紧急调运和综合协调。
市公安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故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交通顺畅;参与组织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确认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以及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造成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备案制度,依法督办和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组织实施事故后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事故应急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使用;指导各县(市、区)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承担市非煤矿山事故救护队伍日常经费的保障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因越界开采、无证开采引发的非煤矿山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客货运输车辆。
临汾公路分局:组织国省干线公路抢修和维护,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畅通。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需要,协调调动市及周边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援助。
市质监局:负责参加非煤矿山企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事发地周围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建议。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专业救援队伍参加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向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非煤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
临汾市矿山救护队:参与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中国移动临汾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汾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临汾供电分公司:负责协调非煤矿山事故企业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临汾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临汾市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临汾消防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在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3.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矿山救护队、临汾军分区、武警临汾市支队、临汾消防支队、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实施市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给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救援所需的各类图纸资料;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3.3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临汾军分区、武警临汾市支队
职责: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2.3.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3.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市气象局、中国移动临汾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汾分公司、临汾供电分公司。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和车辆、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提供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与供电部门保持联络,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
2.3.6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
职责: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事发地周围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建议。
2.3.7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8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
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处理工作;负责其他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2.3.9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由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专家组成。
职责: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1)市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
(2)市安监局建立市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灾害发生率及现场处置措施、专家组等有关情况数据库。
(3)建立健全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分布、灾害、重大危险源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安监局备案。
(5)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报市安监局备案并抄送当地安监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事故报警电话,负责接收非煤矿山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并将报警信息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内容;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时间、单位、类型、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2预警分级与发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预警级别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市人民政府负责向本地区或事发地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向本地区或事发地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单位。预警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3预防预警行动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情况特别严重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蓝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县级人民政府要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后,分别进入红色、橙色、黄色应急准备。红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指挥部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开通全部通信联络方式,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全面分析;救援队伍开始临战动员,对救援人员进行分组、对救援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重型应急装备根据需要开始进入临战状态;完善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完成一切临战准备,队伍处于待命出发状态。橙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伍开始战备动员,对应急救援任务进行讨论分析;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轻型应急装备开始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完成一切临战准备。黄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值班,建立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开展战前应急训练。蓝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值守和联系,关注事态发展。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各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提请同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4.2.1Ⅰ、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调动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员、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实施应急救援。并立即向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在国务院、省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迅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市指挥部有关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及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直各相关责任部门和专业队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的准备。
4.2.3IV级响应:发生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级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主管部门。市指挥部进入预警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指挥部办公室、市非煤矿山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传递与反馈。
4.3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按照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在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时请求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救援。县(市、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指挥部接警后,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如达到较大或可能达到较大以上事故级别,进入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特别情况的处理:非煤矿山事故跨县的,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非煤矿山事故跨市的,在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应对非煤矿山事故中造成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同时按照该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信息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责任人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30分钟内呈送文字报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2现场信息采集县级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单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以传真方式,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县级指挥部应与市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不间断联系,并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4.3信息处理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非煤矿山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市指挥部,并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4.5指挥和协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单位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可调动驻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6现场应急处置
在现场成立的应急救援市指挥部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高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及时制订现场其他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河流、水库、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4.7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抢险救援以专业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群众的安全防护: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开展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4.9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市指挥部负责较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县级指挥部负责一般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可以结束的,经指挥部现场确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卫生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2保险理赔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井下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市指挥部负责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原因,评估应急响应情况。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小型非煤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必须与邻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社会志愿者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2经费保障
由财政负担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设立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制度。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全市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照指令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4物资、装备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要与其他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社会物资。非煤矿山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按照有关要求和生产条件,负责储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物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非煤矿山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5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调遣,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有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机构以及全市各矿山、非煤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全市矿山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6.7宣传、培训和演练
6.7.1宣传市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非煤矿山企业员工宣传非煤矿山行业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
6.7.2培训市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制订落实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要进行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7.3演练市指挥部
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一次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
7附则
7.1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有重大改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或在演练评估过程中有漏洞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7.3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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