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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缴煤矿采矿权价款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缴煤矿采矿权价款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采矿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6号)精神,所有兼并重组整合保留煤矿已核实的采矿权价款,必须于2011年6月30日前全部缴清。
应缴价款逾期未清缴的将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对应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资金占用费确定的答复))(晋财建函[2007)47号),加收欠缴价款的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同时在换发长期采矿许可证之前未清缴价款的煤矿企业,市、县两级国土部门将不予上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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