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建吕梁至临县(孟门)铁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建吕梁至临县(孟门)铁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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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建吕梁至临县(孟门)铁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113号
离石区、方山县、临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新建吕梁至临县(孟门)铁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迅速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拆迁任务,确保铁路建设顺利推进。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吕梁市新建吕梁至临县(孟门)铁路工程
拆迁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新建吕梁至临县(孟门)铁路工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10]10号)精神。结合吕梁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的范围
吕梁至临县(孟门)铁路工程设计、勘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附属物及红线外的敏感区。
二、本次拆迁工作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拆迁工作应在规定范围、期限内进行,具体实施单位要与被拆迁部门和个人签订普查结果、补偿书面协议,确定补偿费用。
四、被拆迁户和单位要如实提供家庭和单位基本情况、房屋及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和使用证件。
五、依据本实施方案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以合法证件为依据)给予补偿,拆迁费用由市协调办拨付县协调办,县协调办下拨乡镇,兑现到个户。
无合法证件的违章建筑无偿拆除,有合法证件的临时建筑(未超过使期瓤限)按简易房屋给予补偿。超过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有合法证件的被拆迁房屋主体建筑按其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筑年代等因素给予补偿,主体建筑所属的附属房及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方提出处理办法,并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被拆迁入对普查结论和补偿数额有异议的,可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作为补偿依据,对评估结果仍不能接受的,可由政府裁决或提起行政诉讼。经评估、裁决,被拆迁入仍拒绝搬迁的,拆迁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七、离石区(吕梁市建成区、规划区)在《新建吕梁至临县(孟门)铁路工程建(构)筑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执行太中银铁路上浮标准(晋发改交通发[2008]301号,建成区新房上浮40%、旧房上浮20%;规划区新房上浮30%、旧房上浮15%)。
八、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新建吕梁至临县(孟门)铁路建设协调领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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