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09〕63号
颁布日期:2009-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尽快实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目标,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减化审批程序,以加快我市征地材料的上报进程,根据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的总体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1、在未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之前,每征收一亩农用地,暂由用地单位按不低于各县(市、区)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年产值标准高于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原则上按区域年产值标准执行,下同)的5倍,专项用于缴纳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用地单位在报批土地时按此标准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存款专户(以下简称土地预存款专户)。

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部分,属出让方式供地的,暂定为各县(市、区)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倍,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属划拨方式供地的,出资渠道另行安排。

3、设立吕梁市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管理中心(简称市征保中心),暂与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体负责全市征地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障费的审定工作、被征地农民资格的审核工作和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4、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报批征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一律只提供“一表一件”,即:《山西省吕梁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首次征地预存款缴款通知书》、银行进账单、收款收据的复印件。

《审核表》中的保障人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应安置人数填报;保障资金数额由市征保中心负责按实核定数额填报。

5、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供应批文下达后,当地财政部门应凭《审核表》中填写的保障资金数额,单独清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地单位缴纳的部分从土地预存款专户中支付,县级政府缴纳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直接划入同级农保中心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

国家、省的土地批文下达后六个月内,仍未实施供地的项目,财政部门可凭《审核表》中填写的保障资金数额,在土地预存款专户中单独清算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属出让方式供地的,县级政府缴纳的部分,在实施供地时清算。

6、《吕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吕政办发[2008]98号)出台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安置人数范围内,人均耕地不达0.3亩、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农村居民,均可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暂定为80元/人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7、吕政办发[2008]98号出台后,凡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预存款、国家(省)土地批文已下达但未实施供地的用地项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凭市征保中心出具的清算单,直接从土地预存款专户中将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各县(市、区)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倍扣除,单独清算划入同级农保中心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剩余部分在实施供地时抵顶征地其它相关费用。属出让方式供地的,县级政府缴纳的部分,在实施供地时清算。

8、吕政办发[2O08]98号出台后,凡按《审核表》上报征地报批材料但未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预存款的用地单位,必须按市征保中心出具的清算单,先补缴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倍进入当地的土地预存款专户;国家(省)的土地批文下达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凭市征保中心出具的清算单,直接从土地预存款专户中将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各县(市、区)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倍扣除,单独清算划入同级农保中心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属出让方式供地的,县级政府缴纳的部分,在实施供地时清算。未补缴平均征地统一午产值标准的5倍的,当地政府不得给予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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