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朔政办发〔2009〕9号
颁布日期:2009-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八项制度等一系列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规定统计和上报事故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火灾事故,道路交通、铁路交通事故,建筑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事故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含本数),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等级划分标准,上报和统计各类事故,做到上下对口,标准一致。

二、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事故报告准确及时

(一)事故报告的原则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报告各类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救护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组织抢险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迟不报。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相关证据,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险。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劳动、工会、监察和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其中:

煤矿事故分别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负责向上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上报,同时按事故等级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安监局,并通知相应的公安、工会、监察和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局报告,3人以上事故要上报市政府及其安监局,并通知市工会、监察和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向上级消防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局报告,3人以上事故要上报市政府及其安监局,并通知市工会、监察和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其他事故由安监部门负责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同时按事故等级报告相应人民政府。

(三)事故报告的时限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严格按下列规定的时限上报各类事故。

1发生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事故,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其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及其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其市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直至报告国务院。

2发生一次死亡(遇险)3人以上10人以下事故,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县区政府及其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及其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至市政府及其市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及其市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及其省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事故,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县区安监局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县区安监局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上报省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补报。

(四)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要采取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内容要尽量详细、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所情况;

2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抢救援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严肃查处各类事故、落实事故处理各项措施

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发生地县、乡人民政府要支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

(一)事故调查的权限

1轻伤,重伤(3人以下)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所在县区安监局批复、备案。

2一般事故,由县区安监局会同监察、公安、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安委办、市安监局要对县区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进行全过程督查,指导和督促事故调查处理。调查结束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所在县区政府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和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安监局备案。

3较大事故,由市安监局会同监察、公安、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批复,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4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市政府及其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参与事故调查。

5煤矿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煤矿、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也可根据事故情况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安监、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对煤矿、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察,确保事故调查处理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罚落到实处。

(二)事故调查组的成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监察、公安、工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必须选派素质高、能胜任此项工作,并能代表本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必须熟悉事故调查程序,能够认真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事故调查领导组下设管理组、技术组和综合组,各小组必须在事故调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事故调查主要内容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期限

一般事故要在5日内调查结束,较大事故要在10月内调查结束,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五)事故的处理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有关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5日内做出相应的批复。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出相应的事故处理决定,落实调查报告批复中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监督实施有关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并在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安监局、监察机关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相应罚款。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要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安监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事故举报核查制度,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事故举报核查制度,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负责的受理群众举报,并将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对瞒报、谎报等行为,要严厉打击。

市政府安委办、市安监局对各类瞒报事故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证落实,要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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