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破产改制拆迁企业人员安置政策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破产改制拆迁企业人员安置政策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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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破产改制拆迁企业人员安置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当前市属破产、改制、拆迁企业人员安置遗留问题,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多形式实现就业,维护职工长远利益和劳动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市政府决定对我市2013年第17期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下发以来破产企业人员安置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完善,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市属破产、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就业援助
(一)人员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改制(人资分离)、减员增效和出中心安置时,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2014年6月30日前在养老经办机构已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在此范围。
人员名单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
(二)援助政策
上述人员可自主选择公益性岗位或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等方式。一经选择不得重复或更改。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简称“40/50”人员)原则上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本人不愿意上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实行社会保险补贴;“40/50”以下人员原则上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特殊困难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可以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
1.公益性岗位安置
(1)岗位开发
公益性岗位开发由政府主导。对于可以安排就业且比较稳定的公益性产业,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资产经营权,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经营,人员合理合规上岗。
(2)安置办法
市人社局按2013年第17期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已审核的“43/53”及以上人员直接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
2013年第17期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执行期间,从公益性岗位解除劳动关系纳入审核渠道的人员,原系市级公益性岗位的,原则上全部安排到原岗位继续工作;原系省级公益性岗位的,原则上全部安排到新开发的市级公益性岗位工作。政策衔接期间形成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断档,由市财政资金解决。具体解决办法市人社局负责、企业主管部门配合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0/50”至“43/53”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市人社局根据政策规定和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安排审核上岗工作。
(3)岗位管理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签订至退休)。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可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
市人社局应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并政办发〔2009〕6号文件规定,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上岗人员用工管理,健全制度,严格考核,坚决杜绝有岗无人,顶替上岗现象发生。用人单位应每月向市人社局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及工作情况,对不能遵守劳动纪律的或不上岗工作的人员,一律撤销其公益性岗位资格。一旦撤销资格,不得进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2.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年限
按灵活就业方式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按照市人社局并劳社办发〔2009〕188号文件规定,按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至本人退休。
不符合上公益性岗位条件和因自身原因上不了公益性岗位的其他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公布的上年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依据并劳社办发〔2009〕188号规定享受补贴期满人员可按此条继续申请享受补贴。
市财政负担资金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根据补贴情况按年度向市政府提出资金申请。
(2)管理监督
已按并劳社办发〔2009〕188号文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期限未满的人员,仍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
补贴实施动态管理,期间实现稳定就业的或本人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得申请享受补贴。
申报补贴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原企业这部分人员申请补贴资料进行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3.低保救助
对于特别困难人员,符合低保救助政策规定的,按照《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执行,纳入民政部门低保救助范围。
4.岗位推介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国企分流安置人员就业,根据各类企业实际吸纳“40/50”人员就业情况,由政府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市人社局在今年下半年组织两场专题岗位推介会,每场推出1000个就业岗位。
二、市属未终结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一)适用范围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进入法律程序,在2014年6月30日前未完成职工安置的破产企业,且未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金的人员。
(二)安置政策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凡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政策安置。对不能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按第2条政策执行。
2.男职工55岁以下、女职工45岁以下人员,不再计发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统一调整为比照出中心“内退”人员待遇执行直至正式退休。生活费按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养老、医疗缴费基数按省人社厅公布的上年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其生活费和养老、医疗保险由市财政负担。
3.政策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不按年龄段滚动。
三、城市建设拆迁企业职工安置
(一)安置政策和范围
2013年2月以来因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经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拆迁范围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方式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由于客观情况不适合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方式的,企业主体全部拆除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按下列政策予以安置:
(二)安置办法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即男职工55周岁、女职工45周岁及以上人员,比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规定“内退”人员待遇执行。内退人员生活费和养老、医疗保险的集体缴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生活费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月最低工资的80%发放;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其生活费中扣缴;养老、医疗缴费基数按省人社厅公布的上年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在其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2.距法定退休年龄5-7年(含7年)的职工,即男职工53-55周岁、女职工43-45周岁,且已进入失业中心的人员,继续享受失业待遇,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失业保险金中扣缴,养老保险集体缴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养老缴费基数按省人社厅公布的上年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已进入失业中心的这部分人员,在政策规定时限结束时,纳入到内部退养序列。以后因城市建设涉拆企业职工安置不再执行此政策。
3.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以上的职工,即男职工53周岁、女职工43周岁以下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由市财政负担,生活费按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养老、医疗缴费基数按省人社厅公布的上年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这部分人员按此办法执行至退休,不再按年龄增长而滚动。
4.政策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
(三)其他
1.原企业已执行并发放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初次申报经市企改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由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下达拆迁通知之日以后退休人员不再计发。
2.整体拆除企业日常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地上建筑物拆除按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3.整体拆除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费用的审核确认,采取“企业申报,主管部门把关,市企改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会审”办法确定。
4.资金审核拨付暂按目前有关规定通知执行。
四、政策衔接问题
(一)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已按2013年第17期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及相关会议纪要办理提前退休的45/55人员,除其中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病残退休政策的人员不作变动外,其余人员从2014年7月1日起不再发放统筹外或统筹内养老金。尚未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不再计发,恢复身份,缴费期间社保机构为其计算缴费年限和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二)按照2013年第17期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及相关会议纪要办理退休已领取养老金和取暖费的,由人社局按照本意见逐户逐人进行审核。其中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病残退休政策的,其养老金待遇继续发放;尚未计发养老金待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挡车工等不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和统筹外退休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市人社局收回已领取的养老金和取暖费,原则上2014年底全部退还完毕。按照2013年第8期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的挡车工等国家政策以外人员纳入统筹已经支付的统筹内养老金,由市财政用统筹外资金先行垫支全额补足养老基金,在7月份完成。
(三)按照2013年第17期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及相关会议纪要办理的统筹外退休和不符合国家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人员,2014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达到年龄时政策计发养老待遇。之前应补缴养老保险并计算缴费年限和工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该退还养老金的,按实际分段计算退还。
(四)上述各类政策待遇调整涉及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政策作相应调整。
五、其他
(一)厂办大集体,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待省政府具体实施意见下发后执行。
(二)市国资委、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在国家和省政策范围内调整完善破产(拆迁)企业职工安置政策的重要意义,注重政策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和职工思想工作,多渠道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困难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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