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发补充耕地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并政办发〔2010〕30号
颁布日期:2010-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发补充耕地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确保我市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结合我市耕地后备资源和今年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我市需开发补充12000亩耕地。现将各县(市、区)开发补充耕地任务分解如下:古交市2000亩、清徐县2000亩、阳曲县3000亩、娄烦县2000亩、小店区500亩、杏花岭区500亩、迎泽区500亩、晋源区500亩、尖草坪区500亩、万柏林区500亩。

各县(市、区)政府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于6月1日前将本县(市、区)补充耕地项目资料报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将列入市政府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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