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忻政发〔201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耕地保护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确保全市耕地面积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耕地保护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重大意义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全市耕地质量逐步提高,连续多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保护目标。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到位,考核奖惩制度还不够健全,部分补充的耕地质量不高,一些地方乱占、毁坏耕地的现象依然存在,耕地保护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耕地保护重大责任和紧迫任务的认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强有力的耕地保护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效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一)健全领导机构,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为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国土、农委、财政、发改、公安、监察、住建、林业、环保、统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耕地保护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耕地保护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耕地保护政策;领导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的检查、考核,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研究耕地保护的相关事项。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县、乡政府、村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耕地保护投入,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布局基本稳定。

(二)明确相关部门耕地保护责任

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相关责任。

1、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履行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完善“保发展、保红线”的土地管理机制。

2、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统筹引导建设项目布局,严格核定投资规模,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凡未附具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3、农业部门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引导和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保持农业土地用途,参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

4、规划部门编制城乡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要严格审核、审批规划许可和选址条件设定,尽可能提高容积率。

5、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的管理监督,对在违法用地上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依法制止、查处违法用地涉及受纳和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6、交通运输部门编制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或者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项目时要做好方案比选工作,坚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坚决制止交通建设项目用地未报即占、边占边报等行为。

7、林业部门要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在确保基本农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坡度25度以上退耕还林、绿色通道建设。对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或者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以及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8、水利部门要负责编制农田水利、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水土保持方案。水利工程要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禁止违法用地。对非法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9、环保部门要把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的监管和防治,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10、公安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前介入涉嫌土地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案件讨论。对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土地案件应立案查处,并为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依法提供保障。对妨碍、阻挠土地执法,围攻、殴打土地执法人员的当事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及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及时依法向检察机关移交。

11、财政部门要筹集、管好、用好耕地保护资金,加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确保耕地保护资金投入。要拟定有利于耕地保护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奖励政策。

12、统计部门要及时公布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信息;参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

13、监察部门要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员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照规定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办和问责。

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凡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住建、水利和交通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土地登记申请,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商品房预售手续,消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消防许可证件,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其贷款,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对已经办理了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的相关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函告后,要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手续,并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项目继续建设。

(三)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耕地保护直接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者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负有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经营者依法保护和利用耕地,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对闲置、荒芜耕地的,擅自改变耕地农业用途或者在耕地上建窑、建坟的,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撂荒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组织代耕;或者依照《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耕地承包经营者要自觉保护和依法利用耕地,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在耕地上进行畜禽养殖,不得以建“设施农业”为名,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或进行植树造林等破坏耕地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者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耕地,要尽快采取恢复措施。

村委会和土地承包人无力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反映情况,由政府行政机关处理。

三、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一)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定期公布。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有条件的,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护资金时予以倾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要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与领导班子绩效评价相挂钩,并以此作为评价干部和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将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履行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情况列入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所在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落实,土地违法现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因土地问题引发的信访案件是否明显减少。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

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必须符合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三)加强基本农田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通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监督管理,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其它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要认真落实保护基本农田“五不准”,严禁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禁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报告制度,认真开展基本农田巡回检查,加强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对严重破坏基本农田、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谋划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新思路

要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充分利用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化新增建设用地利用结构,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矿业用地整合及露天采矿用地改革政策,减少对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占用。健全完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和投入产出率。研究收回低效利用、闲置土地的操作办法,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土地有效利用。严格土地利用绩效评价和奖惩制度,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突出、耕地保护效果明显的县(市、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健全有效的耕地保护监管机制

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健全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联动协作监管机制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本级农业、统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设立土地违法检举揭发奖励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督耕地保护的良好局面。

各级政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加强动态巡查。发现乱占、破坏耕地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报告政府。对不听劝阻、仍然占用耕地进行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各级政府责成国土、建设、规划、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应强烈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从严建设用地审批,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要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建设用地日常监管,做到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重监管。凡依法批准的用地,除有保密规定外,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要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备案和批后核查制度。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满一年而不满两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坚决依法收回处置。

四、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村委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各自责任。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一)对各级政府的责任追究

县、乡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未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支持,甚至干扰、阻挠查处工作的,要分别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经过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没有实现年度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当年受过两次以上诫勉谈话的,要分别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内组织整改的;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因决策失误未实现年度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一年度内受过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责令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引咎辞职,并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视情节分别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引咎辞职和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国土资源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对无力制止的违法用地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2、住建部门未及时制止、查处违法用地涉及的违法建设施工的;在耕地上乱倒建筑垃圾行为既成事实的。

3、规划部门未及时协助核查有关规划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案件的。

4、公安部门对妨碍、阻挠土地执法等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市政公用、供电等部门未查验有关合法用地、合法建设手续给予新装供水、供气、供电的,或者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停气、停电,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6、其他相关部门在国土部门查实土地违法事实并告知后,未依照职责进行配合,依法处理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7、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同一年度内因耕地保护工作受过两次以上诫勉谈话、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在年度考核中被“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比较严重或者严重的。

(三)对农村有关干部的责任追究

村委会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非法占用、出租、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对非法占用耕地和在承包耕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闲置、荒芜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等行为不进行有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非法卖沙、卖土等造成耕地破坏的。

有上述情形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对村委会干部,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该处罚、责令辞职的,坚决给予处罚、责令辞职。对构成犯罪的干部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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