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集体土地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忻政发〔2012〕24号
颁布日期:2012-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集体土地管理的通知

忻政发〔2012〕24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结合“7451”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对市区土地市场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市区土地利用管理秩序有了明显改善,但在集体土地利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未批先建、非法批地、批少占多、非法买卖、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挠乱了市区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建设。为巩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市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区集体土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二、严禁非法批地

各级国土部门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唯一机关,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无权审批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用地审批程序。乡、村对用地项目有关报批资料要严格依法如实填制上报,不得越权批地、私订协议卖地。严厉打击乡村非法批地、以地谋私行为。凡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毁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

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指标控制。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市区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要规范审批程序。市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办事处)审核、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严禁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体土地以联营合作等名义建设“小产权房”。严禁在宅基地审批中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四、规范市区集体土地流转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以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市区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建设项目占用市区集体土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经过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五、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占地行为

国土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市区各种非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对已存在的违法占地,要摸清底数,区别各种不同情况,依法给予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要主动配合违法建设查处活动,及时制止和处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凡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对执法人员和各级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的,依法立案查处。

六、加强联合执法监管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建、规划、监察、农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坚决制止乱占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已建项目,发改委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局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住建局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司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局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管局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加大巡查、监督力度,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严惩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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