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国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和调整容积率的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国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和调整容积率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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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国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和调整容积率的意见
忻政发〔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严格我市国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和调整容积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和调整容积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应依法查处,追究责任。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不得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土地使用者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备案。违反规定办理上述审批手续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严肃处理;其作出的审批行为应及时予以撤销,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国有出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手续。经批准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根据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应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协商确定。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土地差价,下同),但应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业、住宅用地改为工业用地应满足规划布局要求,降低容积率的,不再退差。
五、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必须具有下列情形:
(一)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现状自然条件因不可抗力不允许按原规划要求实施
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同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和调整时点函告国土资源、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经批准调整容积率后,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规划审批相关文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条件,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测算,并对评估结果审定备
案。国土资源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四)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20日内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税费;逾期不补缴的,视为自动放弃调整容积率申请。
八、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按照国土资源部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函》精神执行。
九、建设单位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凭证,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容积率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和施工许可、房屋预售或销售许可证等手续。
十、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论证费、公示费、评估费、交易费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交上述费用,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多退少补。
十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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