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下放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下放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忻政办发〔2015〕10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勘测局、市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局、市编办《关于下放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审批权限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下放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审批权限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市规划勘测局市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局市编办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现就下放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审批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放审批权限的内容
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具体为: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的立项审批、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将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的用地预审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将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勘测局将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的规划选址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住建(规划)局。
二、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按照《忻州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2014—2020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忻农居发〔2014〕1号)的有关规定,先期编制县(市、区)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规划;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委托具备相应专业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在落实资金、土地、环评、选址、节能审查等前期相关手续并经专家审查后,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晋发改投资发〔2014〕24号)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等相关程序。
三、审批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规划;
2、县(市、区)国土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3、县(市、区)国土局出具的搬迁安置村庄是否在采煤沉陷区内和形成采煤沉陷灾害的煤炭企业及煤炭采矿权主体是否存在的认定;
4、县(市、区)住建(规划)局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5、县(市、区)环保局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
6、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7、县(市、区)住建局出具的搬迁安置户数认定;
8、项目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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