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忻政办发〔2015〕132号
颁布日期:2015-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耕地开垦费征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市区(城市规划区和忻府区全部管辖范围)范围内耕地的,按下列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

(一)市政设施外其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开垦费标准:

1、城市规划区:按3.36万元/亩(0.28万元/亩×12)征收。建设用地地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征收耕地开垦费时,均按该标准征收。

2、东部平川区:按2.85万元/亩(0.2379万元/亩×12)征收。

3、北部平川区:按2.54万元/亩(0.2118万元/亩×12)征收。

4、南部平川区:按2.04万元/亩(0.1701万元/亩×12)征收。

5、丘陵区:按1.4万元/亩(0.1163万元/亩×12)征收。

6、西部山地区:按1.22万元/亩(0.1013万元/亩×12)征收。

(二)市政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开垦费标准:

1、城市规划区:按2.24万元/亩(0.28万元/亩×8)征收。建设用地地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征收耕地开垦费时,均按该标准征收。

2、东部平川区:按2.14万元/亩(0.2379万元/亩×9)征收。

3、北部平川区:按2.12万元/亩(0.2118万元/亩×10)征收。

4、南部平川区:按1.7万元/亩(0.1701万元/亩×10)征收。

5、丘陵区:按1.16万元/亩(0.1163万元/亩×10)征收。

6、西部山地区:按1.01万元/亩(0.1013万元/亩×10)征收。

二、耕地开垦费征收对象。非农业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交纳耕地开垦费。

三、耕地开垦费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明确的,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上述标准交纳耕地开垦费;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确的,在供地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上述标准交纳耕地开垦费。

四、耕地开垦费征收手续办理。征收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交费通知和票据,市收费管理局负责征收,该费用入市财政局耕地开垦费科目。

五、市政府使用县(市、区)新开垦耕地指标按下列标准由市财政局向县(市、区)财政局拨付耕地开垦费,入县(市、区)财政局耕地开垦费科目。

使用水浇地指标,市政设施用地按每亩2万元拨付,其它性质用地按每亩3万元拨付;使用旱地指标,市政设施用地按每亩1万元拨付,其它性质用地按每亩1.5万元拨付。市征收的耕地开垦费低于拨付标准时,按征收数额如数拨付。

六、耕地开垦费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平衡预算。

七、本通知下发后,《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忻政办发〔2014〕86号)即行废止。通知下发前发生的耕地开垦费征收和新开垦耕地指标使用后耕地开垦费拨付,按以前规定办理。

八、本市范围内,土地使用人拟占用耕地,用地报批时需使用新开垦耕地指标的,可自行购买,购买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并签订买卖协议,填写《易地转让耕地指标转让表》,在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划转耕地指标。

九、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不得擅自向其它市外卖新开垦耕地指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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