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忻政办发〔2014〕86号
颁布日期:2014-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86号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收费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耕地开垦费征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市区范围内耕地的,按下列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

1、城市规划区:市政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按2.24万元/亩(0.28万元/亩×8)征收;其它非农业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按2.8万元/亩(0.28万元/亩×10)征收。

2、东部平川区:按2.379万元/亩(0.2379万元/亩×10)征收。

3、北部平川区:按2.118万元/亩(0.2118万元/亩×10)征收。

4、南部平川区:按1.701万元/亩(0.1701万元/亩×10)征收。

5、丘陵区:按1.163万元/亩(0.1163万元/亩×10)征收。

6、西部山地区:按1.013万元/亩(0.1013万元/亩×10)征收。

二、耕地开垦费征收对象。非农业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交纳耕地开垦费。

三、耕地开垦费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明确的,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上述标准交纳耕地开垦费;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确的,在供地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上述标准交纳耕地开垦费。

四、耕地开垦费征收手续办理。征收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交费通知和票据,市收费管理局负责征收,该费用入市财政局耕地开垦费科目。

五、土地使用权人未交清耕地开垦费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和土地登记手续。

六、市政府使用县(市、区)新开垦耕地指标,按每亩1.5万元,由市财政局向县(市、区)财政局拨付耕地开垦费。该费用入县(市、区)财政局耕地开垦费科目。

七、耕地开垦费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平衡预算。

八、此通知下发前发生的耕地开垦费征收和新开垦耕地指标使用后耕地开垦费拨付,按以前规定办理。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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