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多元化安置途径,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5号)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忻政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地安置,是指政府因建设需要(不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专项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统一经营、发展生产、安置村民等行为。
第三条忻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集体在实施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且人均经营性用地不足20平方米,或者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征收土地做出特殊贡献的,可以实行留地安置。
第四条留地安置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留地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须符合忻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忻州市城市建设规划。
(二)留用地由村集体按照规划部门规划用途统一建设、统一经营,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将留用地分割划分到村民个人。
(三)留用地原则上在被征地村集体土地上选址。
第五条留地安置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办事处)提出留地安置申请,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制定《留地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方案内容包括留地安置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征地面积、征地位置、征地时间、符合留地安置条件的说明、留用地比例、面积、用途等。
(二)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对留地安置申请及《留地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经忻府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最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留地安置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抄送市规划局、忻府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内容应包括选址位置、面积、坐标等要素。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办理征收、供地、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留用地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给被征地村集体。
第七条留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实施。
第八条留用地建设项目供地后,必须在2年内建设。逾期未建设的,市人民政府将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留用地可以为下列经营方式之一: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
(二)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租赁等形式经营。
第十条留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产权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产权的,应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并经忻府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转让、出让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留用地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备注“安置用地”。留用地经依法批准转让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取消“安置用地”备注。
第十二条留用地建设项目经营收益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应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建立留用地利用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未按批准条件开发利用留用地或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留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自该日起实施土地征收并符合留地安置条件的,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留用地面积计算起始时间可追溯至《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忻政发〔2012〕2号)发文之日(2012年2月2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忻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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