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意见

忻政办发〔2013〕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2013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对全省自2009年以来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更新调整。按照规定,新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为了严格执行文件有关规定,确保全面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更新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意义

此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调整,综合考虑了主导农作物产量、物价上涨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体现了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符合我省我市实际,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精神,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大举措,对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督导,认真执行文件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文件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学习,扩大宣传覆盖面

各级政府领导要带头亲自学,把文件精神领会好;具体执行政策的各部门要组织好学习活动,通过讲解、培训等形式,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基层一线的同志不但要牢记熟背,而且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将政策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其它宣传形式,开展各种宣传活动。通过送资料、汇报等形式向政府领导和执行政策的相关部门进行宣传,使他们既懂得又会用;通过宣传,让用地单位自觉遵守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可依;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三、严格执行新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衔接工作

新标准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执行新标准。凡2013年6月1日以后报批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确实维护新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严格把握好政策界限。忻州市市区范围内暂仍执行《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忻政发〔2012〕2号),对于市规划区划定的四类补偿安置类别区,在原补偿安置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按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核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相应调整生产生活补助。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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