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09号),在全市健全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忻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按照《忻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一次。考核标准是:

(一)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该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该行政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基本农田质量不降低。

(三)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指标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结合土地变更调查,每年要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对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较差的县(市、区),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督办。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评分排队的方法,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五、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经批准跨县(市、区)落实补充耕地的,核减占用耕地所在县(市、区)的耕地考核指标,相应增加补充耕地所在县(市、区)的耕地考核指标。

六、全市每年土地现状变更调查结果,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并对本级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目标责任、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上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建设用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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