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州市监察局关于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州市监察局关于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州市监察局关于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全市土地市场规范有序。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7日

关于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的通知

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州市监察局

为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近期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我市土地例行督察时提出的意见,现就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用地的基本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对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各县(市)要切实从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执行廉政纪律的基本要求出发,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不得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二、进一步加大拍卖出让力度

各县(市)要提高公开拍卖出让土地的比例,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要占到当年公开出让土地的80%以上,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三、严格招拍挂出让程序

(一)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土地出让计划,定期发布土地供应信息,明确相关地块出让条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组织供应土地。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未发布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出让。

(二)认真编制出让方案。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土地出让计划,会同同级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要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公告应在招拍挂出让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开发布。

(四)依法依规确定出让底价。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委托评估公司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确定价格过程中,一是竞买保证金、起始价、加价幅度、出让底价必须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二是集体决策确定的底价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三是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必须严格保密。

四、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是约定出让方和受让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书,也是防止违规操作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执行,规范管理。

(一)必须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的出让合同,未经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的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土地出让成交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不得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三)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开工、竣工时间、双方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应当按照公告的付款方式一次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得随意变更公告的付款方式。

(五)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五、严格土地出让金征缴

(一)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逾期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缴纳滞纳金。不得无故拖延缴款时间,不得随意减免滞纳金。

(二)土地出让金应当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统一使用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不得开具其他票据抵顶出让金专用票据。

(三)各级国土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账户,不得代收、滞留土地出让金。

(四)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专项支出管理。支出一律通过地方预算从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不得超范围使用土地出让金。

(五)坚决杜绝擅自减免、挤占、截留、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一是实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二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县城规划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不得超过7公顷。三是禁止设定有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出让条件。四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插手干预土地招拍挂工作。五是禁止恶意串通、围标串标、虚假出让。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自律,依法行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土地公开出让的指导管理,及时发现纠正有关问题。各级监察部门要同各级国土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土地招拍挂进行全程监督。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市)要对照本通知规定,对近年来招拍挂出让土地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健全完善档案,纠正违规违纪问题,主动进行整改。从今年起,市国土、监察部门每年要对全市土地市场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各县(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招拍挂公开出让土地工作,严格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防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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