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阳政办发〔2015〕95号
颁布日期:2015-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阳政办发〔2015〕9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8日

阳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有序的应对和防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提高救援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阳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矿山、煤层气开采使用、油气(天然气)储运、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领域及其它工矿商贸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本市发生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企业要认真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本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技术装备及设施,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防能力。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应急救援的科学性、权威性。

(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局长及市公安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市新闻中心、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气象局、阳泉供电公司、北京铁路局阳泉站等单位组成。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阳泉市境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及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全市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指导指挥我市一般及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配合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和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级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演习;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生产安全;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新闻中心:负责对事故情况进行如实报道,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会同市安监局参与市属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学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案。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急救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必要时采取措施,依法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个人资产;参加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落实社会救灾物资,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经费保障、及时拨付,并监督检查,按照《阳泉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办理。

市人社局:负责规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用工备案制度,指导县(区)人社部门按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

市国土局:会同气象、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预警预报。打击非法开采行为,防止因非法开采造成事故发生,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信息。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督查,城市供气、供热及城镇燃气管网的隐患排查,参与建设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调集、协调道路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做好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通报河流洪峰流量、水库超保证水位、水库泄洪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供水、污水处理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农业生产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现场的医疗应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和援助;做好灾民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后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工作,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市环保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市安监局: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技术支持;依法向市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做好对外报道工作;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地方煤炭系统矿山救护队的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检查工作;参与煤矿较大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地震监测和检测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地震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市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以及火灾以外(以抢救人的生命为主)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应急处理,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发地交警部门实施事发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阳泉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北京铁路局阳泉站:负责铁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协调实施应急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铁路运输通道畅通。

事发地县(区)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市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4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政府根据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区)指挥部),负责本县(区)境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市、县(区)各级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职责范围重大危险源和重要防护目标的信息收集和综合监管,其它各局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和重要防护目标进行直接管理,发现异常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并及时上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2信息报告

市政府、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24小时应急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在1小时之内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快报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并做好事故续报工作。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营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事故灾难发生后应当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5号)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3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事故级别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事故;

(5)省政府认为需要国务院有关部委响应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5)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县(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县(区)级行政区的事故;

(5)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急性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县(区)级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等级分为Ⅰ应急响应、Ⅱ应急响应、Ⅲ应急响应和Ⅳ应急响应。

Ⅰ、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本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山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Ⅲ、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4.2.1Ⅲ级应急响应

在发生较大(Ⅲ级)事故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要按照本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市安委会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和完成保障任务。

(1)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外部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2)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及应急处置并救援进展情况;

(3)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4.2.2Ⅳ级应急响应

在发生一般(Ⅳ级)事故时,事发地的安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3)需要有关地区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出申请。

4.3事故应急响应流程

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信息报告、事故核实与跟踪、现场指挥协调、事故信息沟通严格按照事故类别和事故应急响应流程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1)。

4.4指挥与协调

市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1)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专家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3)协调其他应急资源。

4.5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灾难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县(区)政府的要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机构给予指导和援助。

4.6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环境污染监测、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信息发布

市新闻中心对报道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发布前应送市安委办及有关部门审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5.3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根据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事故调查结果、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5.4其它

做好事故后的安置补偿、保险赔付、物资征用补偿等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应急资金保障

市及县(区)政府负责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有关装备、抢险救灾等应急经费的落实。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6.3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区)、乡(镇)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急救能力。

6.4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保证有足额数量必须的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6.5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建设、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行状态。

6.6救援装备保障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地方煤炭系统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建立健全全市地方煤炭系统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全市地方煤炭系统矿山救护队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对救援装备进行定期检验。

6.7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级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监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9通信保障

各应急单位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开机,并做好单位的应急值班安排工作。

6.10应急专家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明确可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家名单,确保信息有效。

7宣传、培训和演练及其它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宣传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1.2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1.3演练

市安监局、县(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7.2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1.2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8.1.3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人员组成或者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2009年的《阳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废止。

9附件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市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

http://www.yq.gov.cn/art/2015/11/20/art_24042_645345.html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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