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运城市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运城市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运政发〔2013〕4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切实作好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引导、管理、服务工作,现就农村土地流转奖补程序、资金管理等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简称农村土地流转。

第二条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前提下才能依法流转。

第三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包括: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乡级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大厅、行政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农村会计人员为本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人。

第四条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出让方或出让方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大厅登记备案。即:农村土地流转申请人将土地流转事项及流转相关资料报当地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进行汇总整理,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在三日内将收集的土地流转信息及流转相关资料申报到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大厅进行审核、登记备案,并将流转信息录入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流转管理系统”。

第五条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大厅要在每月末对本辖区内所有土地流转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

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农村土地流转出让方、受让方进行以奖代补。奖补原则是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奖补引导为辅;公开、公正、公平,逐级申报,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是指在运城市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农村土地流转出让方是指依法将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的农户。

第八条农村土地流转奖补条件

(一)受让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给予奖补

1.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00亩(含300亩)以上,用于发展当地主导产业、特色农业等;

2.土地流转的期限必须在10年以上(含10年);

3.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方签订山西省农业厅印制的书面流转合同;

4.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并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大厅鉴证、备案;

5.土地流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出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给予奖补

1.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

2.与土地流转受让方签订山西省农业厅印制的书面流转合同或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山西省农业厅印制的委托流转合同;

3.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并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大厅鉴证、备案;

4.土地流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九条农村土地流转奖补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受让方按照每个奖补一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补。同一个受让方不得重复奖补。

(二)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出让方按照每亩5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奖补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受让方申请奖补资金,于每年11月底前到土地所属行政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填报《运城市农村土地流转奖补资金申请表》;

2.身份证或工商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农户流转面积汇总表;

5.支付农村土地流转费用分户兑现花名册。

对跨乡、村组织范围流转土地的受让方,可持土地所属行政村证明和上述资料,直接向土地所属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大厅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出让方申请奖补资金,于每年10月底前到土地所属行政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发包方证明材料。

(三)行政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出让方、受让方上报的流转面积、流转期限等情况在村公示栏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大厅,村留底备查一份。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一)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大厅会同乡(镇)财政所对申请资料和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拟定的奖补对象名称、地址、流转面积、流转期限等内容在所属村(居)委会公示栏和阳光农廉网上进行公示,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连同村(居)委会提交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财政部门,乡(镇)留底备查一份。

(二)对申报农村土地流转奖补的受让方,各县(市、区)农经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按照3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面积核查、走访农户、合同审验、合同履行、公开公示、土地用途、经营能力、经营收益等情况。走访农户数应不低于流出承包土地农户总数的15%。

(三)县(市、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拟奖补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农经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将本辖区内拟奖补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及需奖补资金数额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要对土地流转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乡(镇)财政所对出让方、受让方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出让方奖补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利用出让方现有的粮食直补资金账户实行“一卡通”支付。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奖补数额,按照规定的比例作好市级奖补资金的分配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农经、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流转奖补对象的调查、核实、考核、审查、审批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受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补

1.属于国有土地的;

2.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

3.改变农业用途的;

4.侵害农民利益的;

5.已享受市、县政府奖补再流转的;

6.流转合同签订后土地仍归原承包农户经营的;

7.以订单形式与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的;

8.将集体机动地流转的;

9.“反租倒包”分户经营的。

(二)土地流转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享受奖补资金的受让方,在签订的流转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的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约的,经协商一致后到县(市、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解除合同登记,由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合规性审核并备案。

(四)在履行合约过程中,由于受让方违约,致使未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追回奖补资金,违约的受让方不能再申请该项奖补资金。

(五)对于通过合同造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经核实,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参与造假的土地流转出让方(农户)和受让方不能再申请该项奖补资金。

(六)在土地流转合约履行过程中,出让方不得以同一地块重复申请奖补资金。

(七)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及时、准确记载有关情况,切实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通过其他承包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和奖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市、县两级农业、国土、水务、林业、发改、扶贫、教育、公安、医疗、人社、农村金融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作好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分工工作。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及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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