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1]72号)要求,现将《长治市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治市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1]72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这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这次专项清理的重点,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查找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对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抓紧时间进行处理,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尽快修改。
这次专项清理坚持“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对其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及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的要求与责任
为保证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牵头。要制定出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组织专门班子,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部署、密切配合,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经过清理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工作程序及具体要求为:
(一)各县市区的专项清理工作务于2011年10月15日前完成。对需要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此之前完成废止和修改等程序。全部清理工作完成后,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对其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于2011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经审核并分别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对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需要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废止和修改。全部清理工作完成后,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并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于2011年10月15日前完成。
附件: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
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起草部门及单位
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
总计件
一、确认有效的
文件
(合计件)
序号
名称
备注
二、修改的文件
(合计件)
序号
名称
备注
三、废止的文件
(合计件)
序号
名称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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