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优惠政策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优惠政策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发〔200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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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26 | 失效日期:2014-11-1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优惠政策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林业局、市计生协会《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优惠政策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优惠政策的办法
(市人口计生委市林业局市计生协会)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晋政办发〔2008〕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决定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一、政策优惠对象
1、符合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双女绝育家庭。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上述对象需我市户籍人口。
二、政策优惠标准
在核定发包集体林地面积和核定承包总人数的基础上,给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奖励1人份的林地承包面积。
三、政策优惠对象的资格确认
独生子女家庭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绝育家庭需持有夫妻一方的《绝育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涉及到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四、实施程序
(一)村级初审。首先由村或社区制订林改方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决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若林改方案通过,由村(居)计生办、计生协将本村(居)符合政策优惠和限制对象花名报村(居)委员会,由村(居)委员会在摸底的基础上按承包林地优惠对象资格条件或限制对象标准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村(居)民公开栏和本村其它合适的位置公示七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乡级复审。
(二)乡级复审。由乡(镇)计生办、计生协、林业站等部门对各村(居)级上报的资料进行逐人复核,必要时指定专人进村入户核实。将复审结果反馈到村级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仍为七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计生办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准确认。
(三)县级确认。县级人口计生局、计生协对乡级上报的资料,指定专人进行核准,局办公会集体研究终审确认。确认结果通过县广播、电视或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后,将无异议的承包林地优惠对象或限制对象,汇总填写《长治市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惠对象花名表》,加盖公章后一并移交县级林业部门。县级人口计生局、计生协会、林业局要将《长治市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惠对象花名表》留存备案,整理归档。
(四)落实政策。县级林业部门根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长治市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惠对象花名表》,在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在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该项目工作的领导、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对象有关情况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花名表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做到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多,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强化宣传。各地要注重通过多种媒体和手段对这一政策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大力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氛围,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这一政策,引导更多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加强监督。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计生局、计生协、林业局一定要从严要求,确保工作质量和政策实施的公平、公正,要设立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林业局将对各县市区的实施工作进行督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1、《长治市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惠对象申报表》
2、《长治市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惠对象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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