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整合搬迁单位国有资产的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整合搬迁单位国有资产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发〔2009〕4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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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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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9〕4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整合搬迁单位国有资产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拟定的《关于整合搬迁单位国有
资产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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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搬迁单位国有资产的意见
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搬迁到市行政中心办公单位的资产管理及腾空房
地产的后期运营,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现就整合搬迁单位
资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界分割
(一)分割责任。对整合国有资产涉及搬迁的单位,其原办
公区内有住宅楼的,由各搬迁单位负责完成办公区与住宅区的划
界分割。
(二)分割事项。1、属办公区和家属区同门出入的单位要对
办公区和家属区合理进行划界分割,并采取围墙隔离或通道分离
的办法,把办公区和住宅区完全割离;2、对办公区和家属区的水
电设施进行分户装表、分别计费,各自承担费用。
(三)分割方案。各搬迁单位要在搬迁前制定具体的分割方
案,分割方案要遵照合理、便民、运营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
流失。分割方案由各搬迁单位商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报国产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分割费用。办公区与家属区的土地、房产、水电等分
割,需要重新办理房产、土地等证件和水电分户、修建围墙、新
辟通道等产生的费用,由市国产局从当年国有资产总收益中提取
5%,专项用于补助分割单位所需费用,年终结余的转入国有资产
收益。具体分割费用由市国产局根据具体项目,逐项目核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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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使用,最终列入项目处置成本。
二、资产移交事项
(一)移交内容及要求。搬迁单位完成资产整合并实施搬迁
后,应及时将有关资产移交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包
括:1、单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产、附属设施产权相关资料;
2、房产钥匙及室内不可移动物品如空调等;3、出租房及户外广
告架等出租合同和协议;4、其他应移交的物品。搬迁单位在搬迁
时不得破坏原有房屋结构,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变卖影响房屋
使用的物品,出租房屋不得再续签合同。
(二)移交时间。搬迁单位在搬迁后15日内将相关资产移交
市国产局。
主题词:国有资产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
室,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5月9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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