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宝政办发 〔201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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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宝政发〔2009〕51号)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征缴问题
1.城中村改造用地。城中村改造用地(以市政府批文为依据),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村委会提出申请(附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可缓缴“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后,应及时缴纳,未及时缴纳的,市规划部门和县(区)住建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政府统征储备地。在征地报批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宝政发〔2009〕5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预存“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并出具承诺文件(明确属政府统征储备地,承诺在土地出让后按每亩1万元,将“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划拨到位),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后,由市人社部门办理社保方案审核手续。待土地出让后,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及时将“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划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每半年清理结算一次。未及时划转的,人社部门不予审核以后的征地社保方案。2010年度缓缴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的兑现承诺,否则不得新征地。
3.项目征地。项目征地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出台的《“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宝市劳社发〔2010〕28号)办理。
二、关于“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存问题
被征地居民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就业创业培训服务等所需“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县(区)财政部门按每季度结算一次的原则,将土地出让金收入(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的20%,及时划入“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报批征地时不再预存“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征地时,若涉及土地出让金减免项目,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只能减免土地出让金收入的80%部分,20%部分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
三、关于宝鸡高新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问题
由于宝鸡高新区征地土地出让金未上缴市财政,《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第十九条中,宝鸡高新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分级承担,调整为全部由宝鸡高新区承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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