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土地征收及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土地征收及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土地征收及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政发〔2012〕49号
汉台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土地征收及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发建设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以下简称兴元新区),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该区域开发建设,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带动汉中旅游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汉中核心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创新补偿安置模式,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以及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开发建设顺利推进。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兴元新区规划建设顺利进行,切实保障新区规划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利益,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新区总体规划,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汉办发〔2012〕19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事项的通告》(汉政发〔2012〕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按照《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规定,汉台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成立兴元新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指挥部,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被拆迁人的户数确定以政府批准的宅基地院落为计户单位,一证一户。
宅基地手续不全的,由村组、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证明,并以兴元新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结果为准。
第四条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服从兴元新区建设需要,按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破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事项的通告》(汉政发〔2012〕37号)精神,停止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建设审批、土地审批、户口变更、迁移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国土、住建、规划、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应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工作,妥善处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及补偿
第七条兴元新区规划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具有合法手续的,按照本《实施方案》给予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与安置:
(一)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
(二)2012年7月16日《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事项的通告》(汉政发〔2012〕37号)发布后,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
(三)超过批准期限或没有规定期限但使用年限超过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方式进行。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为村民住宅的,按照人均安置65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超出该户人均安置65平方米部分按照重置成新价予以货币补偿;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补足人均65平方米,补足部分由该户按照每平方米700元补差。
第十一条祖遗户按照每户120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该户被拆迁房屋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重置成新价予以货币补偿;不足120平方米的,为该户补足120平方米,补足部分由该户按照每平方米700元补差。
第十二条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及集体用房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生产经营用房应具有规划、国土、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或审批文件,证件、文件不全的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原则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简易房(棚)、房屋室内装饰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分类、面积和补偿价格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清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在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后可以先行拆迁,待相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或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生效后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过渡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为住宅且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补助费按照该户人均65平方米计算,其中人均30平方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其余35平方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元。住宅安置用房属六层以下(含六层)的过渡补助期限为十八个月,属七层(含七层)以上的过渡补助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非住宅房屋属七层(含七层)以下的过渡补助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属七层以上的过渡补助期限为三十个月。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依照该户人均安置65平方米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元发放过渡补助费。新建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停发过渡补助费。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为住宅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1000元/户,其中货币补偿的,按户支付搬迁补助费500元。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后,原宅基地由拆迁人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收回注销。
第三章安置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统一就近集中上楼安置。安置以村组为单位,相对集中。
第二十三条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实行人均65平方米产权调换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不补差价;框架结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补差价每平方米100元;土木结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补差价每平方米80元。
第二十五条安置住房面积初步定为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120平方米,实际户型面积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具体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安置住房面积由被拆迁人按照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住房的选择,按照被拆迁人完成搬迁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名次;完成搬迁时间相同的,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名次;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相同的,按照抓阄方式确定名次。
因规划设计原因,造成实际安置住房面积与应当安置住房面积相差部分,按照成本价相互补差。
第二十七条安置住房为两套(含两套)以上的,楼层选择按照高低搭配的原则进行捆绑。捆绑模式为:一、四层捆绑,二、五层捆绑,三、六层捆绑。
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且套数为双数的,由被拆迁人按照捆绑模式选择楼层。安置两套以上住房且套数为单数的,其中一套通过抓阄方式选择楼层,剩余住房按照捆绑模式选择楼层。
第二十八条安置住房楼层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差价系数调整,依照被拆迁人所选楼层互找差价。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按照规定足额补交房屋结构类型差价、面积差价和楼层差价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凭借房屋入住手续及相关资料,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
第三十一条安置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和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照相关规定,由有关单位依法组织拆除。
对围攻、辱骂、殴打拆迁人员,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影响拆迁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及安置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方案》中未尽事项,按照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委会(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方案》由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委会(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房屋重置成新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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