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汉政发〔2010〕6号
颁布日期:2010-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10〕6号

汉台区、南郑县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发建设滨江新区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汉中长远发展大局,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推进汉中中心城区“双百”战略实施和“一江两岸”建设步伐,打造“西三角”重要节点城市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沟通配合,充分吸纳和借鉴市内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现有成功经验,结合该区域征地拆迁实际,创新补偿安置模式,并切实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滨江新区开发建设顺利推进。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

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汉政发〔2006〕33号)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滨江新区一期范围内开发建设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活动。

第三条汉中市滨江新区一期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范围:北至虎头桥路,南至汉江河堤;东起兴元路、天汉大道,东北至南一环,西至汉江河堤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的期限,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征地拆迁公告期限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人、拆迁人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人是指征用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被拆迁人是指被征用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对滨江新区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土地征迁协调、环境保障工作。市城建规划、城建管理、公安、社保、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用征收补偿安置

第六条征地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

本办法所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赔偿费等费用。

第七条征用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一)水田、旱地补偿安置费每亩8—10万元。

(二)菜地补偿安置费每亩10—12万元。

(三)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征用征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下列办法补偿。

(一)划拨土地:按原批准用途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属于道路、绿地等公益事业的用地不予补偿。

(二)出让土地: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剩余年限、原批准用途、出让地价和土地利用现状,按照该宗地的标定地价予以补偿。

第九条征地公告发布后,应维持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征地范围内栽种树木、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条拆迁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以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或土地、房产证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

第十二条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

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采取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本办法附件1标准,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拆迁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对村民拆迁安置,以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安置房屋面积60平方米。

安置房屋价格900元/平方米,被拆迁人以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与安置房屋价格结算差价。

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用房在就近上靠房屋户型面积内的按成本价结算,超出就近上靠户型面积外的按照市场价结算。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住宅面积超出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范围内的在册村民户籍人口以外的他人购买、修建的住宅按照本办法附件2标准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条安置房屋的楼层、户型的确定,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次搭配。

第二十一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拆迁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使用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

第二十四条对被拆迁人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按每人200元/月计发临时过渡费。

临时过渡费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交付拆迁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后三个月为止。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给被拆迁人500元/人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第二十六条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每户1000—10000元的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按被拆迁人搬迁的具体时限分档确定。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实施拆迁安置。

第四章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与生活安置

第二十八条土地征用征收后被征地人已无土地可耕种的,由汉台区政府依法撤销原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

市、区公安部门以公告发布之日在册户籍为依据,对原村民户口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负责办理转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原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后,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制定资产处理方案。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含土地补偿费)应当优先用于原村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十条对被征地后的失地村民应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养老保险费用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政府按规定比例承担。

征地人在征地时应将养老保险费列入土地成本,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养老基金存入汉台区社保专户。

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担养老保险费用不足的部分,由汉台区政府从该片区土地出让金提取的基金中支付,支付不足的的部分由市、区财政承担。

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三十一条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市、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做好应就业人员培训。

对征地后原村民家庭无一人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由政府优先为其提供一个公益性就业岗位。

第三十二条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征地人征用集体土地时,应按征地面积5%预留建设用地,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经营设施,其收益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生活补助。

第三十三条征地人按被征地村民人均6平方米的标准,统一修建经营性用房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其收益用于原村民的生活来源补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征地人与被征地人达不成征地协议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由汉台区政府协调,协调后仍未达成协议的,由市政府裁决,对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未交地或未完成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征地拆迁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征地拆迁活动。对违规征地拆迁的行为将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对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被征地人以及被拆迁人应当配合土地征用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在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征地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的房屋拆迁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市滨江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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