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城固机场军民合用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城固机场军民合用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汉政发〔2009〕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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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城固机场军民合用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汉政发〔2009〕49号
城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汉中城固机场军民合用改扩建工程是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支线机场建设项目,也是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对于改善我市民航运输条件,构建汉中立体交通网络,形成区域交通枢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扩大对外开放,推进突破发展和国防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建成后,可促进报废汉中西关机场,为城市建设拓展新的发展空间。目前,该项目已上报国务院、中央军委,配套的机场场外道路已开工建设。为给城固机场军民合用改扩建工程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参照市政府印发的《国家高速公路十堰至天水联络线汉中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汉政发〔2008〕33号)和市政府《关于省级高速公路宝汉线汉中境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汉政字〔2009〕91号)规定的征地拆迁标准,现将该工程建设(含机场场外配套工程)征地拆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城固机场军民合用改扩建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政府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机场办指导协调,城固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征地拆迁及补偿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下同)18000元/亩;
2.旱平地14000元/亩;
3.旱坡地11000元/亩;
4.林地3400元/亩(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5.荒滩荒坡地不补偿;
6.拆除房屋宅基地按水田标准补偿,占用乡、村道路按旱平地标准补偿;
7.青苗补偿费800元/亩。
与机场工程配套的场外道路、给排水、供油、供电及军民航相关设施建设执行同一用地补偿标准。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900元/亩·年;
2.旱地600元/亩·年;
3.林地34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要在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许可,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施工单位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待施工结束时要及时复垦,由建设管理单位、城固县国土资源局、村组验收;对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局按4000元/亩(6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复垦费;对不及时缴纳的,建设管理单位将从支付中予以扣除,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复垦。
(三)林木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1.乔木林2000元/亩;
2.疏林、灌木林1000元/亩;
3.经济林3000元/亩;
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见附表三
(四)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1.主要构、建筑物
砖砼一类(内有装饰,外贴瓷砖)510元/平方米;
砖砼二类480元/平方米;
砖木一类(内装饰、外粉刷)420元/平方米;
砖木二类380元/平方米;
土木房340元/平方米;
简易房一类120元/平方米,二类80元/平方米;
以上项目均含按期拆迁10元/平方米拆迁奖金。
建成房基100元/平方米。
2.其它附属构、建筑物及设施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一、二。
3.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或现场评估协调解决。
(五)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及时予以拆除或迁建,建设单位适当补助迁改工料费。
(六)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城固机场军民合用改扩建工程近期规划用地控制范围的通告》(汉政发〔2009〕38号)发布后及工程埋桩放线以后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抢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七)工程建设征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补偿、安置问题,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机场办指导下,由城固县政府协调有关方面及所在乡镇政府协商妥善解决。
(八)拆迁户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炉灶及储粮仓(囤)等设施每户按1500元补偿。拆迁户过渡期为一年,过渡费每户一次性补偿2000元。
三、优惠政策
(一)鉴于机场属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应依法征收,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能够减免的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征收。
(二)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按规划就近采取砂、石料,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城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合理制定砂、石等地料指导价,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强买强卖行为,保护各方利益。
(三)工程建设占用、使用地方道路有关事宜,由城固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统一解决。因施工造成道路及相关设施损坏的,工程结束后由使用方按原标准修复或重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施工车辆通行。
四、有关要求
(一)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村组要进一步提高对机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共识合力,密切配合。国土和林业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含林地)手续的审核报批;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负责对影响建设施工的设施进行拆迁改建;公安部门负责建设环境的治安保障,依法打击阻挠、破坏工程建设和征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城固县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用地征迁动员和被拆迁人的妥善安置。
(二)城固县和相关乡镇政府要逐级制定详细可行的征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征迁机构职责任务,规定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和要求,确保征迁费用补偿合理,及时足额到位,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有章可循、协调一致。
(三)城固县政府要充分发挥机场建设协调机构的作用,坚持“一个窗口对项目”的原则,对施工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程建设与地方的各项事务均通过县政府授权的协调机构一个窗口办理,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征迁机构按程序解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挡施工;对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建设秩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规及时处理。
(四)工程建设用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设计面积的数质量计算费用,最终按土地勘测定界数质量进行结算。拆迁补偿费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机场办和城固县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确认核定的拆迁补偿项目和以实际丈量、清点的数量以及按文件标准计算的补偿费,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各建设单位分项目与城固县政府授权的机构结算,再由城固县负责直接兑付给补偿对象。
附件:
1.城固机场军民合用改扩建工程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2.城固机场军民合用改扩建工程构筑物及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3.城固机场军民合用改扩建工程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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