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中市桃园片区(污水处理场片区)开发建设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12〕60号
颁布日期:2012-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汉中市桃园片区(污水处理场片区)开发建设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2〕60号

汉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桃园片区(污水处理场片区)开发建设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3日

汉中市桃园片区(污水处理场片区)开发建设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汉中市桃园片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活动。

第三条汉中市桃园片区征地拆迁范围:北至肖家巷规划道路中心线,南至博望西路北侧道路红线;东起滨江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汉江河堤。

上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期限,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征地拆迁公告期限为准。

第四条本方案所称的征地人、拆迁人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

本方案所称的被征地人是指征用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被拆迁人是指被征用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对桃园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土地征迁协调、环境保障工作。市城建规划、城建管理、公安、社保、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综合执法局具体做好征地区域内的违法乱建监管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用征收补偿安置

第六条征地人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征地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

本方案所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第七条征用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每亩不超过12万元。

(二)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方案附件3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被征用征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下列办法补偿。

(一)划拨土地:按原批准用途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属于道路、绿地等公益事业的用地不予补偿。

(二)出让土地: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剩余年限、原批准用途、出让地价和土地利用现状,按照该宗地的标定地价予以补偿。

第九条征地公告发布后,应维持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条拆迁人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以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或土地、房产证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

第十二条对未经批准的各类违章建筑(包括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按残存价值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从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抢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和集中连片宅基地安置,拆迁附属物只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为农业户口居民的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被拆迁户按照“早拆迁,早安置”的原则,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依次选址划拨农户建房宅基地或依次选择安置房屋的楼层及户型。

第十五条采取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方案附件2重置价格标准进行补偿。拆迁集体公房,按11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房屋补偿费按本方案附件1标准执行,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拆迁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本方案附件3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采取房屋安置的,以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给予人均6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指标;但每户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安置房屋价格1200元/平方米,被拆迁人以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与安置房屋价格结算差价。

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用房在就近上靠房屋户型面积内的按成本价结算,超出就近上靠户型面积外的按照市场价结算。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住宅面积超出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本方案附件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范围内的在册村民户籍人口以外的他人购买、修建的住宅按照本方案附件2标准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条安置房屋的楼层、户型的确定,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次搭配。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屋建设用地的选址、建设管理由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采取宅基地安置的,以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根据汉中市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规定,按规划自行建房安置。由汉台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安置用地的规划选址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拆迁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使用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给被拆迁人15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并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30元/平方米的自行临时安置过渡费。

第二十六条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每户1000—10000元的搬迁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并选择房屋安置的农户,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每户10000—20000元的拆迁奖励;奖励金额按被拆迁人搬迁的具体时限分档确定。

第二十七条拆迁事业单位房屋,一次性给予被拆迁单位15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在拆迁协议约定期限内拆迁的按拆迁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实施拆迁安置。

第四章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与生活安置

第二十九条土地征用征收后被征地人已无土地可耕种的,由汉台区政府依法撤销原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

市、区公安部门以公告发布之日在册户籍为依据,对原村民户口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负责办理转户手续。

原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后,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制定资产处理方案。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含土地补偿费)应当优先用于原村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十条对被征地后的失地村民应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由汉台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具体意见及标准并负责实施。

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待遇。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征地人与被征地人达不成征地协议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由汉台区政府协调,协调后仍未达成协议的,由市政府裁决,对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未交地或未完成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征地拆迁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从事征地拆迁活动。对违规征地拆迁的行为将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人以及被拆迁人应当配合土地征用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在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征地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的房屋拆迁按《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桃园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补偿标准

2.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3.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http://xxgk.hanzhong.gov.cn/nr.jsp?urltype=egovinfo.EgovInfoContent&wbtreeid=23523&indentifier=01603407-x/2012-09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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