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高速定(边)汉(中)线汉中至陕川界段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高速定(边)汉(中)线汉中至陕川界段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104号

汉台区、南郑、勉县、留坝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级高速定(边)汉(中)线汉中至陕川界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省级高速定(边)汉(中)线汉中至陕川

界段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省级高速定(边)汉(中)线宝鸡至汉中(陕川界)的汉中段高速公路是陕西省规划建设的“2637”高速公路网中三条南北纵向线之一的定汉线的组成路段,是联系成渝经济区的便捷运输通道。该项目的建设对于增强省际联系和区域交流,促进县域经济,实现陕南率先突破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该路线起于勉县褒城镇金寨村,沿褒河西侧向南设线,在上跨十天高速、阳安铁路、国道108后,经勉县长林镇,跨汉江,经南郑梁山镇,上跨京昆高速后再向南经阳春镇、协税镇、青树镇、红庙乡、喜神坝乡止于小坝村(省界米仓山隧道北口),路线全长53.77公里。同步实施汉中西立交连接线7.8公里,南郑立交连接线4.96公里,建设工期三年。为确保定汉高速公路汉中境内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高速定(边)汉(中)线汉中至陕川界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一、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汉中至陕川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统一组织,各相关县(区)政府全力协调配合,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标准

工程建设征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质量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质量据实结算。征地拆迁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拨付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征迁进度及时给沿线县(区)国土资源局拨付征迁费用,由沿线各县(区)国土资源局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征迁补偿具体标准为: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33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5960元/亩,安置补助费17040元/亩。城区及城市规划区按该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旱平地26000元/亩;

3.旱坡地20000元/亩;

4.拆除房屋宅基地按水田标准补偿,占用乡、村道路按水田标准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1100元/亩。

(三)砍移树木补偿费:

1.砍移成片果树补偿费为6000—18000元/亩(见附件3)。

2.砍移园地、林地、苗圃之外的其它土地上的零星树木按2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四)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拆迁补偿费: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砖混一类650元/平方米(内有装饰、外贴瓷砖);

砖混二类550元/平方米;

砖木一类500/平方米(内有装饰、外有粉刷);

砖木二类450元/平方米;

土木房一类400元/平方米;

土木房二类330元/平方米;

简易房280元/平方米;

建成屋基:有地梁250元/平方米,无地梁150元/平方米。

另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计付6个月的搬迁及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按每户5000元标准进行奖励。公路沿线属地震灾区的县(区),对被拆迁的群众另按每户2000元增补拆迁安置补助费。

2.其它附属构、建筑物及设施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

3.因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对违法、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公路埋桩放线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抢种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5.拆迁户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炉灶及储粮仓(囤)等设施每户按2000元补偿。

(五)公路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每亩1550元,涉及青苗、树木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

公路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每亩5300元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土地复垦设计方案费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相关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六)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具体标准为:水浇地15元/平方米,旱地12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七)林地有关补偿标准:公路建设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征收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补偿(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砍移林地林木补偿(含5%林木管理费)为:乔木林、苗木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林1600元/亩。

公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见附件3。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八)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当地县(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特殊路段的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确定。

三、优惠政策

(一)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暂住人口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发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协议,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可就近采石、采沙,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造成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给予适当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或阻拦施工车辆通行。

四、建设环境保障

市政府及沿线各县(区)政府负责建设环境保障的协调工作。市、县(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为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汉中至陕川界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各县(区)政府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积极组织宣传,动员沿线群众顾全大局,支持公路建设。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强行分包公路建设工程、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阻挡施工,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汉中至陕川界高速公路汉中境内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2.汉中至陕川界高速公路汉中境内构筑物及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3.汉中至陕川界高速公路汉中境内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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