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至成都铁路客运专线汉中境内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至成都铁路客运专线汉中境内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2〕92号

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勉县、宁强县、佛坪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西安至成都铁路客运专线汉中境内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西安至成都铁路客运专线汉中境内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开工建设西安至成都铁路客运专线,对于促进关中、成渝两大经济区的融合,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汉中境内全长208公里,涉及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勉县、宁强县、佛坪县等六县一区,建设工期4年。该项目的建设对于破解汉中交通瓶颈制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安至成都铁路客运专线西安至江油段(陕西境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一、组织实施

西安至成都铁路客运专线西安至江油段汉中境内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统一组织,各相关县区政府全力协调配合,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工程建设征地数量、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量、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量、质量据实结算。征地拆迁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拨付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征迁进度及时拨付沿线县区国土资源局,沿线各县区国土资源局直接将征地拆迁费用兑付被征迁单位、村组和个人。征迁补偿具体标准为: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33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5960元/亩,安置补助费17040元/亩,城区及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内在建重点建设项目标准执行;

2.旱平地26000元/亩;

3.旱坡地20000元/亩;

4.拆除房屋宅基地、占用乡、村道路按旱平地标准补偿。

(二)铁路回收用地综合补偿费: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三)青苗补偿费1100元/亩。

(四)砍移成片果树补偿费6000—18000元/亩(见附件3)。

(五)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拆迁补偿费: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砖混一类600元/平方米(内有装饰、外贴瓷砖);

砖混二类550元/平方米;

砖木一类450元/平方米(内有装饰、外有粉刷);

砖木二类400元/平方米;

土木房一类350元/平方米;

土木房二类300元/平方米;

简易房280元/平方米;

建成屋基:有地梁250元/平方米,无地梁150元/平方米;

另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计付6个月的搬迁及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按每户5000元标准进行奖励。公路沿线属地震灾区的县区,对被拆迁的群众另按每户2000元增补拆迁安置补助费。

2.其它附属构、建筑物及设施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

3.因铁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对违法、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抢种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5.拆迁户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炉灶及储粮仓(囤)等设施每户按2000元补偿。

(六)铁路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取弃土、弃渣偿还用地(该项目建设工期内)综合单价补偿标准为:159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土地复垦费等);

2.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水田每亩1550元、旱地每亩1450元,涉及青苗、树木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

铁路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2年,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每亩5000元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土地复垦设计方案费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相关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七)耕地开垦费:

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具体标准为:水浇地10元/平方米,旱地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八)林地有关补偿标准:

铁路建设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征收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补偿(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砍移林地林木补偿(含5%林木管理费)为:乔木林、苗木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林1600元/亩;

铁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见附件3;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九)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当地县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特殊路段的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确定。

三、优惠政策

(一)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暂住人口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按照“三同时”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发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铁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协议,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可就近采石、采沙,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项目沿线河道砂石的采矿权不得拍卖,已经拍卖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杜绝对砂石料等地材的垄断行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四)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造成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给予适当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或阻拦施工车辆通行。

四、建设环境保障

市政府及沿线各县区政府负责建设环境保障的协调工作。市、县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为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沿线各县区政府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要积极组织宣传,动员沿线群众顾全大局,支持铁路建设;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强行分包铁路建设工程、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阻挡施工、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西安至成都铁路客运专线汉中境内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2.西安至成都铁路客运专线汉中境内构筑物及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3.西安至成都铁路客运专线汉中境内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下载:

[92附件211K]

http://xxgk.hanzhong.gov.cn/system/resource/egovinfo/download.jsp?id=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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