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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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商州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数量日益增加,为了进一步提高征迁安置工作效率,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及时供应,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洛市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和商州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征迁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征迁安置工作对促进商洛率先突破发展的重要性
我市是一个欠发达地区,工业基础薄弱,城市规模较小,为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进生态立市、产业兴市、工业强市战略,不断强化项目、城镇、开放、科技四大带动措施,特别是国家批准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后,比亚迪、中国黄金、省有色、省投资、陕煤等一批大企业、大集团相继落户商洛,建设用地量每年成数千亩递增,征地拆迁安置及环境保障工作成为项目建设的强力支撑。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着眼发展大局,统一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化解各类矛盾,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推动商洛率先突破发展。
二、征迁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1、符合法定规范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依法科学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征地实施中,严格履行公告、确认、听证等法定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
2、依照政策操作的原则。依据《商洛市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市区征地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做到依规操作。
3、便利工作实施的原则。今后,凡市本级及商州区范围内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由市国土局审批;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征迁资金预算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以“审批单”方式上报,简化审批程序。
三、征迁安置的模式和工作方法
我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模式为“政府指导、统一征收、乡镇实施、项目运作、费用包干”。政府指导:即市政府成立土地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征迁安置的策划、协调、指导等工作;统一征收:即由市国土局统征办负责做好征地调查、公告拟定、方案编制、资金预算等工作,与乡镇(办事处)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包干责任书,监督协调并指导乡镇(办事处)开展日常业务工作;乡镇实施:即由乡镇(办事处)具体做好征地宣传、协议商签、资金兑付、清表交地等具体工作,跨乡镇建设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协调乡镇征迁中的重大问题;项目运作:即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拆迁安置的难易程度,按项目拟定征迁安置方案,确定补偿标准,独立运作,单独核算;费用包干:即由市统征办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迁资金预算与乡镇(办事处)签订包干责任书,采取包任务、包进度、包费用的方式,落实工作责任。
四、高度重视被征迁农民的安置工作
1、科学规划,优先安置被拆迁群众。拆迁农民的住房,要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相邻村的拆迁户,依托现有村庄,集中选择一个安置点,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集中连片安置;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不再单独安置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统一规划、集中联建”方式安置,也可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安置房。
2、提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每征收农民一亩耕地,列支一定数额的社保资金,计入征地成本,由同级财政存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3、及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统一年产值和片区综合地价,确定不同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结合物价上涨、市场行情等因素,每两年调整一次,由市政府公布实施。目前征地补偿费标准仍执行现行标准,即每亩0.5-8万元。
4、积极推进留地安置。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在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群众的要求,给村组集体留取一定数量区位条件相对优越的生产经营用地,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及解决农民生计问题。
5、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对于可以安置劳动力的企业,优先安置被征地村组具有生产技能的适龄青年进厂务工。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失地农民开展免费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五、严格征迁安置业务经费的管理
为保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按不高于征迁总费用的5%提取征迁安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调查、宣传、办公用品购置、协调、补助、奖励等费用。乡镇(办事处)的业务包干经费从征迁安置工作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根据每次征用土地面积大小、难易程度,分档次在征迁责任书中明确。主要用于解决乡镇(办事处)在征地工作中的宣传、外勤补助和拆迁安置、接访等费用的支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部分归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可从包干经费中提取10%用于征迁奖励。
市统征办和乡镇(办事处)应加强征迁资金的管理,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征迁安置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切实加强对征迁安置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土地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和商州区政府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市统征办主任、市土地收储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和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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