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商政办函〔2012〕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近年来,省、市政府领导分别针对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反映的问题作了大量批示,办理好这些批示件,对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和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总体上看,大部分单位对批示件的办理非常重视,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办理、报告和回复,但还有部门单位对于省、市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不够重视,不能及时查处、办结和上报有关情况。为进一步做好省、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接到省、市政府领导在省政府办公厅信息上的批示件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及时回复有关媒体;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市长工作的综合科室要负责督促指导各单位作好媒体回复,督促各单位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凡领导批示要求回复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回复办理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二、各单位接到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商洛政务信息》、《网上商洛》)上的批示件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及时回复有关媒体,不能按时报告和回复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市长工作的综合科室要负责督促指导各单位的媒体回复工作,督促各单位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并在对办理情况审核后及时分送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督查室、信息科要分别做好督查通报和收集备案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办理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情况,随政务信息采用情况一并通报,结果纳入政务信息年度考评。

四、为便于跟踪了解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情况,请各单位明确一名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将姓名及联系电话于9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联系电话:0914-2312222)。

商洛市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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