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商政办发〔2010〕206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人的关怀和照顾,让高龄老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切实做好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各级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目前高龄老人数量呈现逐年增加趋势。80岁以上高龄老人多数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参加过革命,历经艰辛和磨难,他们为新中国的建立、建设和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由于年事已高,他们多数生活自理能力较差,有的甚至不能自理,迫切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爱。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是对高龄老人所作贡献的充分肯定,是推动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一项德政工程、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弘扬敬老美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重要性,切实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制度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确保广大高龄老人安享晚年。
二、严格政策,规范程序,认真做好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
1、补贴条件:凡具有本市城乡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补贴。
2、补贴标准: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3、资金来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20%以外,其余80%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3%,各县区财政承担87%。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4、执行时间: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5、发放办法: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区老龄办负责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审核一次,逐月进行下拨,通过银行存折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高龄老人补贴落到实处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广泛宣传,密切配合,切实把这一惠及高龄老人的民心工程办实办好。
2、建立台帐,规范运作。各级老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人建立高龄老人基本信息台帐,全面掌握高龄老人的基本情况。要严格按照公正、公开、高效、便捷的原则,认真做好高龄老人保健补贴的申报、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确保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3、强化监管,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运行、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确保生活保健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