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落实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发〔2010〕50号
颁布日期:2010-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落实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0〕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确定了新的《铜川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统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贯彻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等一系列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按照省上规定的时间要求,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新征地补偿标准,安排部署好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区县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具体工作中,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公布标准。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综合补偿标准。

对已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按原规定执行。

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同时,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处置工作方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旧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三、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较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每三年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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