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住地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住地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号:沪人口委〔2011〕34号 ---|--- 颁布日期:2011-07-1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发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住地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人口委〔2011〕3
关于发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住地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号:沪人口委〔201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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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发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住地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人口委〔2011〕34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住地办理办法(试行)》已经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第1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住地办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方案》(沪府办〔2010〕73号)的精神,决定在本市部分地区开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居住地办理试点工作。
一、试点单位
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的试点地区。
二、试点内容
在试点地区已办理现居住地登记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以下规定办理《光荣证》:
(一)符合《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沪人口委〔2005〕87号,以下简称《办理规定》)的规定条件,拟申领、换领、补领、退回《光荣证》的,向本人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或其中一方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拟在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地区申领、换领、补领、退回《光荣证》的,除提供《办理规定》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现居住地登记证明。
(三)在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地区申领、换领、补领、退回《光荣证》的程序,按照《办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三、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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