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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沪府发〔2014〕29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沪府发〔2014〕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核定市文物局提出的新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85处,归并入现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3处,将纪念地点、保护地点、抗日战争纪念地调整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47处,现予公布。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既注重有效保护、夯实基础,又注意合理利用、发挥效益,努力开创文物工作新局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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