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南充至潼南(川渝界)高速公路有关事宜的复函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川办函〔2015〕111号
颁布日期:2015-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南充至潼南(川渝界)高速公路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15〕111号

南充市、遂宁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南充至潼南(川渝界)高速公路采取BOT模式建设的请示》(南府〔2015〕21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充至潼南(川渝界)高速公路采取BOT方式建设。

二、授权南充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遂宁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94号)等文件规定,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并将招标结果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厅。

三、南充市、遂宁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招标。

四、交通运输厅应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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