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2〕2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阿坝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

一、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起草自治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阿坝州政府令第15号)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阿坝州政府令第29号)。

二、审查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州政府各部门、省州双属领导机构、州政府直属事业机构代州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州政府后,由州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交由我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审查程序

起草单位的起草工作完成后报送州政府(注:包括送审报告、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立法依据、参考资料等一式十份)——州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示交办——法制办综合科接件并对交办件的相关附件进行登记——法制办主要领导批示——业务处室牵头办理,起草审议报告——法制办主要领导签发——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报州政府批准。

四、审查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1.制定主体应是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

2.实施主体应是州政府(办公室)或州政府各部门、省州双属领导机构、州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依据是否正确

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是否为履行法定职责所需。

(三)程序是否合法

起草部门起草前是否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否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是否经过起草部门内部法制机构审查;是否经过起草部门集体讨论研究;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四)内容是否合法

规范性文件草案与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抵触;法律关系是否清晰;是否与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是否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权力;是否违法设定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部门利益的内容;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五、审查职能

(一)发现未按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退回起草部门按程序报送;

(二)发现未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立法依据、参考资料的,通知起草部门补送;

(三)发现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退回起草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报送;

(四)发现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抵触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再报送。

六、审查回复

(一)回复形式

审查回复意见以《阿坝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形式回复。文件编号为:阿府法审〔〕XX号。

(二)回复内容

包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的总体意见和具体意见。

(三)回复格式

根据州政府(办公室)或领导批示要求,我办依据《XXX法》、《XXX条例》和《XXX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由XX局(委、办)报送州政府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XXX(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XXX(送审稿)》制定和实施主体合法、依据明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具体意见如下:

一、………

二、…………

…………

或:经审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XXX(送审稿)》制定或实施主体不合法、依据不明确、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具体意见如下:

一、通过进一步开展合法性论证,理顺有关法律关系,保持法制统一………

二、公开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三、修改有关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四、………

附件:阿坝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XXX(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式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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