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府办发〔2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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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88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切实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依法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土地征收,确保依法用地
各县(区)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明确征收土地范围和土地用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征拆机构对青苗及附着物调查登记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补偿安置方式、对象、标准及支付方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相关权利人有关安置补偿听证的权利。安置补偿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由征拆机构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
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依法补偿安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我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执行。涉及住房拆迁的,可以采取统建还房或实行货币补偿、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实行统建还房的,按每人30平方米提供基本住房建筑面积。
对市、县(区)、乡(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范围外的房屋,基本住房面积拆迁费按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补偿(含建房用地及必要的附属设施);对市、县(区)、乡(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基本住房面积拆迁费按市、县(区)房屋管理部门当年发布的市场指导价补偿。被拆迁户住房面积抵减基本住房面积后,剩余部分按省政府批准我市执行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规划区内农民还房建设,由辖区基层政府协调组织建设,相关部门应予支持配合。还房应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还房建设免收各项税费。规划区外农民要求自建还房的,由辖区基层政府负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宅基地,宅基地人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应尽量利用非耕地或少占耕地。还房建设应符合村落民居规划。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原则上采用农业安置,但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5亩,且主要从事种植业的,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被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参保对象。县(区)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失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加强临时用地管理
各地要依法加强对堆码场、弃渣场、搅拌场和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的管理。临时用地选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少占耕地。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由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收取。施工的项目公司要与被占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明确临时用地用途以及补偿和复垦标准,落实复垦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五、强化征拆资金管理,保护被征地群众利益
征拆补偿资金要开设专用账户管理,通过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转账直接支付补偿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由乡(镇)政府监管,按规定使用。土地调整未落实或社保安置未落实的,不得动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的跟踪审计和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资金。
本通知适用我市在建高速公路和铁路,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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