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府办发[2010]59号
颁布日期:2010-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对征地拆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及其安置补偿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市正处于以“六路”、“六库”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时期,征地拆迁任务重,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增多,构建和谐稳定的压力增大。各地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重点建设、城镇发展和维护群众利益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中的多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商贸园管委会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和农村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城镇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信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被征地群众的住房和社会保障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被拆迁群众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

三、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征地拆迁补偿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0]8号)等规定的标准执行,坚持同地同价、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四、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严格依法按程序拆迁

城镇拆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未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严禁无证拆迁,除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外,其余项目所涉及的拆迁一律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此通知要求,出台切实可行的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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