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境内高速公路建设使用沿线农村公路有关事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境内高速公路建设使用沿线农村公路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境内高速公路建设使用沿线农村公路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规定,为妥善处理达州市境内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农村公路引发的矛盾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保障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现就达州市境内高速公路建设使用沿线农村公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农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外的各级县、乡、村级道路。
二、达州市境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有权使用地方各级农村公路。
三、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农村公路前,业主(以下简称“建设业主”)应与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对使用的农村公路进行全面调查,采集现状影像资料,并与沿线县、乡、村道路管理单位签订使用协议。
四、建设业主在使用地方农村公路过程中负责组织对使用道路的维修养护,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五、建设业主完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后,应根据实际损坏情况,协商确定修复方式。一是按照全面调查确定的技术状态由建设业主实施修复,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技术规范组织验收;二是按建设成本价由建设业主负责对损坏的农村公路进行补偿,由沿线乡(镇)、村自行修复,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技术规范组织验收。
六、建设业主在规划修建施工便道时,与地方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一致的,采取“路地共建”原则,地方提供土地,建设业主出资建设,建好的公路共同使用,避免重复占地和重复投资。
七、建设业主使用道路属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内项目的,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扣减其上级补助资金。对正在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由沿线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现有状态进行评估后交由建设业主使用。使用结束后,由建设业主负责对该路恢复达到评估技术状态。
八、建设业主使用地方农村公路存在异议的,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协调,不允许以任何形式阻挡工程施工。
九、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达陕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借用沿线农村公路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08〕190号)、《关于达万达巴高速公路建设使用沿线农村公路有关事项的通知》(达市府函〔2009〕297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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