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甘办发〔2014〕2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修订)》已经2014年10月13日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修订)

(2014年10月13日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工作,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甘孜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常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第三条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会务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会议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五条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甘孜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常务会议出席人数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召开。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州委州政府目标督查办、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州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邀请州委、州人大、州政协有关领导到会指导;邀请州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有关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室、政务信息科、行政效能科负责人旁听涉及的会议。

第七条常务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召开。

第八条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每月25日后召开,具体时间和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九条常务会议审议、研究、通报事项:

(一)研究制定完成上级党政机关重要任务的工作措施,传达学习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请示省人民政府和州委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重要事项;

(四)审议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和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文件;

(五)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六)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专题汇报;

(七)研究县级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审议有关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九)研究或通报州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以下事项不属于常务会议审议、研究或通报范围,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

(一)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

(二)分管副州长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以决策的事项;

(三)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副州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四)州长按职责分工和权限能够决定的事项;

(五)上级已有明文规定,属于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一般性事项;

(六)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会前准备

第十一条常务会议议题由各单位(含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各县人民政府,下同)自下而上向州人民政府申报,经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批后方可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申报审批流程为:议题申报单位集体研究→履行相关行政决策程序→形成议题材料加贴《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主要负责人审签→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登记→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秘书科室初核、文秘副主任复核。须州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应签注“请州政府法制办审查”)→州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州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协调和审核(未协调好的,应提请分管副州长协调)→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批(必要时报州长审定)。须常务会议开放式决策的,按《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直接批示上会的,承办单位应完善议题申报审批程序并附领导批示,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可不在《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申报审批表》上签批。

第十三条议题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议题申报前履行以下行政决策程序:

(一)根据议题需要,征求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州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的,应当征求州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目标绩效考核的,应当征求州委州政府目标督查办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征地、拆迁、重大规划、企业改制、公共服务、价格调整、重大项目等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议题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有分歧的,应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联系副秘书长在常务会前进行充分协调,形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议题申报单位每月20日前报送议题材料。逾期上报的,不纳入当月常务会议议题。议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

(二)《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申报审批表》。贴在正式文本前,与正式文本一并送审。申报单位应写清议题名称、提请研究事项、提交依据、单位内部集体研究情况、征求其他各方面意见、开展公示听证等情况,以及列席单位建议名单等,由主要负责人签批上报。

(三)议题起草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审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议题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合理性、可行性、社会影响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四)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领导批示。必要时,还应附上合法性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意见情况,以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五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秘书科室及其分管副主任对申报的议题材料从依法合规、行文规范、意见征求和协调情况、附件材料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在《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申报审批表》签注意见,经联系副秘书长协调和审核后,报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定。

议题不成熟、意见不一致,或分管副州长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批准上会的议题,由各秘书科室统一交常务会议承办科室登记、汇总、制定议题单,并通知申报单位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会议需求数量印制会议材料。常务会议承办科室应及时收集议题(包括会前学法议题),形成《常务会议议题单》,加贴《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议题审定表》(见附件2),在会前2个工作日报秘书长审核,呈会议主持人审定。

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应科学有序。原则上按参会单位由多到少顺序安排,会议内容相近、参会对象相似的尽量接续安排。

第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将审定上会的议题材料提前呈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第五章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每次常务会议要按《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组织集体学法。

第十九条常务会议议题由议题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按《议题起草说明》重点汇报起草原因、起草依据、征求意见情况、议题要点、请示事项等,时间不超过10分钟。联系副秘书长需就议题协调办理情况作特别说明的可补充汇报。

第二十条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

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询问,供常务会议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与征求意见时本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的,应作特别说明。

第二十一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常务会议实行签到制和候会制。议题相关列席人员须提前到指定的场所候会,按照工作人员通知提前进入会场,在该议题结束后方可离开会场。

第二十三条议题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工作人员旁听会议。

第六章会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常务会议材料原则上不得带离会场。会议结束后,会务工作人员及时清理、回收会议材料。

第二十五条常务会议有关内容需宣传报道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件由分管信息工作的副主任初审、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二十六条常务会议由各秘书科室分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并完成纪要起草工作,按公文拟制程序送审,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分管副州长、秘书长签发。会议纪要原则上会后1个工作日内印发。

常务会议纪要一般分送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纪委、州法院、州检察院、甘孜军分区,参会各单位,以及议定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常务会议所审议的文件需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如无重大修改,可由联系副秘书长牵头,秘书科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按程序报审,原则上会后5个工作日内发文。无重大修改,需印发文件的议题不再制发常务会议纪要。紧急发文和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有特别要求的,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公文时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副州长组织、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团队按照“谁形成纪要、谁督办反馈”的原则,协助州委州政府目标督查办对涉及议题议定事项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须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落实决定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单位呈报的材料、议题单、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批办文件、签到表等,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七章会议纪律

第三十一条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不能全程出席会议,需有明确事由并向主持人请假。

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参加省委、省政府、州委重要活动,州人大、州政协法定活动,国家有关会议,陪同上级领导来州视察调研,以及出访、生病外,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提前书面请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经秘书长核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安排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应严格按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指定他人代会。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应报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三十二条严禁参会人员在会场内接打电话或随意进出会场。如有涉密议题,不得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通讯功能的移动设备进入会场。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不在会场内传递文件,确因事项紧急的,由会务工作人员负责转送。

第三十三条涉密议题材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号登记发放,按保密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常务会议议题承办、材料审核、参会情况、落实办理情况等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度中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1.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审批表

2.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议题审定表

附件1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审批表

议题申

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议题

名称

提请审议(研究、通报)的主要事项与依据

议题申报单位征求意见、公示听证、专家论证、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议题申报单位对列席单位的建议名单

议题申报单位申报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州人民政府领导及办公室相关人员签批意见并署名)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意见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业务秘书科室初审意见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复核意见

州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意见

州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协调情况及意见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批

意见

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意见

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意见

州长意见

附件2

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___次常务会议议题审定表

秘书长审核意见:州长签字:

序号

拟提交审议事项

议题申报单位

州长意见(同意上会的打√)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会议的,由常务副州长提出意见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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