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主城区搞好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安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广安主城区搞好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安主城区搞好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广安主城区建设步伐,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产城互动、港城相融、园城一体,积极稳妥地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政府主导建设,或在拟出让国有土地上规划配建(或政府回购),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专项用房。

第三条拆迁安置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均等服务,城乡统筹”的原则,确保建成和谐幸福的美好家园。

由市场运作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一律实行拆迁安置房建设和商品房建设“三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在规划环节,将拆迁安置房规划纳入商品房整体规划,将配建拆迁安置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大修基金、交付时限、违约责任、延时过渡费的支付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在建设环节,从配建设施到各种建筑材料,按照该小区商品房同等标准由竞得人优先启动拆迁安置房建设。在管理环节,将拆迁安置房物业管理纳入商品房的统一管理之中。

由政府主导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应坚持高标准规划设计,做到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环保节能,不得低于当期商品房规划设计及修建标准,并根据项目选址所在片区控详规划科学配置绿化、亮化、美化、净化、教育、文体、医疗、警务、社区、商贸、物管、停车泊位等公共服务设施。所属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定额标准、市场物价动态,合理评审工程造价,确保高标准建设拆迁安置房。

第四条实行市场运作建设拆迁安置房时,由广安区政府负责城市建设涉及被拆迁安置户数量、房屋户型及面积等基础数据的调查摸底,市国土、住建部门据此确定土地出让时需配建拆迁安置房的比例,为项目的规划设计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采取配建安置房的,在拟出让的国有土地拍卖前,由市、区住建部门科学测算需配建安置房的建设成本,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拟出让土地的市场评估价格,扣除需配建安置房的建设成本后作为土地出让起拍价,约定土地竞得者按标准无偿配建拆迁安置房。

采取政府回购安置房方式的,在拟出让的国有土地拍卖前,由市、区住建部门科学测算需配建安置房的建设成本,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回购价格,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竞得者按标准优先建设拆迁安置房。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一律按清水房标准交付。征地拆迁安置房简易装修费由市、区住建部门合理测算报市、区政府审核后,直接补助给被拆迁安置户。

第六条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当遵守法定建设程序,未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因违法违规建设导致新的遗留问题发生。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项目实行验收备案制度,验收范围包括房建和配套设施(设备)等内容。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八条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对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向市、区政府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九条拆迁安置房建设作为政府住房保障措施之一,享受现有拆迁安置房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政府主导建设且有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拆迁安置房小区,用市、区国资委经营该固定资产的收益支付拆迁安置房物业管理费。政府主导建设但没有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拆迁安置房,以及运用市场法则配建的拆迁安置房,自通知交付之日起,前2年物业管理费由所属政府按年度向物业管理相对人定额补助50%,2年后由物业管理相对人自行全额缴纳(对其中享受低保的特困群众,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拆迁安置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第十一条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及管理办法,由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华蓥市、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本意见施行后,所有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与建设标准均与本意见中明确的拆迁安置房规划设计与建设标准一致。

第十三条本意见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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