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精神,为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川办发〔2008〕15号、川办函〔2009〕302号文件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负责实施征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强化分类指导,建立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计缴,根据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算1年缴费年限),在此基础上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个人账户按缴费总基数8%建立。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缴费续保,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超龄参保被征地农民,从一次性足额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之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医疗保险。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按当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年10%递增计算一次性缴费15年,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人不缴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

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上述就业人员给予1年的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缴费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大龄人员,再按照每增加5周岁增加1年的办法增加医疗保险缴费补助(计算精确到月),所需经费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

3、失业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办法、比例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在征用土地时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并给予相应补贴。

4、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二)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区,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区,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地方的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予以资金保障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医疗保险。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三、明确筹资渠道,确保资金落实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应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四、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实施审查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严格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必须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必须对上述情况作专题说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查关。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上述情况说明材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核意见。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资金管理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落实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做好政策衔接,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问题

(一)统筹解决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川办发〔2008〕15号文件下发以前(即2008年4月10日及以前)在城镇安置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老被征地农民),根据自愿,可选择继续按广府发〔2007〕21号文件规定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也可选择由个人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按以下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超龄老被征地农民,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下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以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属于城镇低保户的被征地农民,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初次缴纳不低于2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申请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该类人员初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先按其15年缴费总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年限不作扣减。原已按广府发〔2007〕21号文件规定参加当地政府建立的养老生活保障关系的被征地农民,本人自愿也可结算退出原养老生活保障,申请改按本实施意见自费参保,从结算足额缴费次月起享受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和以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老被征地农民,按本通知规定的不同年龄段相应缴费年限和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以后按规定缴费续保,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3、逾期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按参保缴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

(二)执行好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川办发〔2008〕15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4月11日起后)新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本通知执行。期间,已按广府发〔2007〕21号文件规定办理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愿原则按本通知规定完善,完善后出现已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变化的,从足额缴清结算费用次月起执行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妥善解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问题。建设周期较长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不适宜按宗地安置办法一次性办理的,可按“同地同价”等平衡原则处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工作。

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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