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广府办发〔2009〕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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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广府办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优化农业生产要素,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广委发〔2009〕4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土地流转机制
(一)明确流转对象。农村土地包括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面、荒山、荒坡、荒丘、荒沟、荒滩等农业用地,以及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流转对象为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二)明确流转形式。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农户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借用、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1、转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交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条款对转包方负责。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户、集体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一定期限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或建设用地权属关系不变,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款对出租方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无需发包人或所有人许可,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或所有人备案。
3、借用: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户、集体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借给他人。出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或建设用地权属关系不变,承借方按出借时约定的条款对出借方负责。出借无需发包人或所有人许可,出借合同需向发包人或所有人备案。
4、互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交换。互换合同达成后,原土地承包关系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关系发生变化,互换双方须向发包人或所有人及相关部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转让:具有切实生活保障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户、集体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卖或赠与他人。转让须经发包人或所有人许可,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6、入股:农户、集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为股权加入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参与生产、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无需发包人或所有人许可,入股合同需向发包人或所有人备案。
(三)明确流转用途。
1、通过流转取得的农业用地,原则上用于农业生产,包括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及农业生态观光旅游。在不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前提下,从事农作物种植、林业生产、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生态旅游、农业科学实验等所需设施占地视为农业用地。
2、通过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用于发展二、三产业或居民自用住宅。农村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非耕地,可以通过整理、申报、批准而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
(四)建立流转机构。
组建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市农业局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搭建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建立LED电子显示屏,搜集、整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办理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日常业务;与林业、国土、建设、发改、财政、税务、金融、司法、民政、劳动保障、公安、水利、畜牧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关单位各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员。县区比照市上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组建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依托村委会组建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落实由人事、农业部门负责。
二、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一)开展土地确权登记。按照“一地一格,一户一页,一村一册”要求建立农村土地台帐,完善农村土地档案。
(二)规范发布流转信息。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搜集、发布农户和集体的土地流转供给信息并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受理农户土地流转委托;搜集、发布土地流转需求信息,辖区土地流转需求信息同时报送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搜集、发布辖区农户和集体的土地流转供给信息并报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搜集、发布土地流转需求信息,辖区土地流转需求信息同时报送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搜集、发布辖区农户和集体的土地流转供给信息并报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搜集、发布土地流转需求信息,辖区土地流转需求信息同时报送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搜集、整理辖区农户和集体的土地流转供给、需求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及LED电子显示屏发布辖区农户和集体的土地流转供给、需求信息。
(三)审查经营业主资质。农村土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业主的,必须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对受让方业主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对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进行审查,对项目的效益风险进行审查。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达500亩以上(含500亩)的,由县区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5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县区农业局备案。城镇规划区农村土地流转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据城镇发展规划从严审批。
(四)规范土地流转价格。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坚持“政府指导、自主协商”原则。县区农业局负责对辖区拟流转农村土地进行价格评估,为公平交易提供参考。土地流转双方在参考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并坚持实物计价原则。
(五)组织土地流转谈判。县区、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土地流转双方进行土地流转谈判,协商确定土地流转标的、年限、价格及双方其他权利与义务等事项。
(六)组织签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建档。流转合同格式由市农业局统一规定。
三、加快土地流转步伐
(一)依托园区建设聚集流转。鼓励集中连片流转承包土地,结合优势特色产业进行规模开发,兴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产业基地。
(二)依托灾后重建整合流转。在农民住房建设、基础设施恢复、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广泛倡导珍惜和节约利用土地,盘活更多的土地资源进入流转市场。
(三)依托条件改善推动流转。抓住灾后国家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契机,整合“金土地工程”、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灾毁土地复垦整理、农业生态修复、农村公路建设等相关项目资金,着力改善流转区域的交通、水利、生态、土壤等条件,增强土地对业主的吸引能力。
(四)依托就业转变促进流转。利用国家对农民工返乡和各类劳务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建立农民就业保险机制,通过提供劳务服务平台、开展劳务技能培训、务工信息引导、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引导农民参加农村建设和就地务工增收等,增强农民离土就业能力。
(五)鼓励流转建设用地。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勾试点,支持周转指标有偿使用,引导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
(六)鼓励各类人才和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鼓励种田大户带头创办规模化农场,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各级干部受聘或离岗从事农村土地经营。鼓励各界人士利用技术、资金、项目等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从事农业合作生产。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从事农业经营。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允许各种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或合作社。
(七)搞好土地复垦。对因生产需要在流转土地上修建生产服务性设施临时占用土地的,按设施占地面积和一定标准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占用期满,业主对占用的土地予以复垦,经国土、农业等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不能按期复垦或复垦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重新复垦;拒绝重新复垦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国土部门组织复垦。
(八)妥善解决撂荒土地。注重做好撂荒土地的流转工作,引导农民将撂荒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承租和经营撂荒土地。对撂荒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者。对连续两年撂荒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发包收益用于村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九)合理处置农村空置房及宅基地。在城镇规划区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与农户联建住房。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集约”的要求,在保证农民生产生活方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在符合村镇规划等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转让、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流转,转让、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鼓励在务工地和城镇已有居所的农民退出宅基地,并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有偿使用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允许农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从事“农家乐”等经营活动。
(十)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市、县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农业、国土、司法等部门组成,办公室及仲裁庭设在农业局,成员由各机关相应的人员和聘请的律师组成,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可以向县区或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发展土地规模经营
(一)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独立经营耕地30亩以上,或独立经营农业用地50亩以上,视为农业规模经营。
(二)探索规模经营实践途径。
1、鼓励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2、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入股形式组建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业合作生产,实现农业规模经营。
3、鼓励种养大户、购销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技推广机构等经营主体通过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把农户组织起来,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质量、统一技术、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目的。
五、建立完善保障措施
(一)建立财政支持激励机制。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经费;对转出土地支持规模经营的农户给予资金奖励;对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按土地规模经营大小实行以奖代补。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成立农业担保公司,把参与土地规模经营的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纳入服务范畴,解决他们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
(三)建立风险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农业灾害保险基金,重点探索互保合作的方式。依托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共同组建“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实行“会员缴费、财政补助,自我管理、合作共享,专户监管、滚动发展”的运作模式,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供有力保障。
(四)建立补偿机制。各地在发展二、三产业时,尽量不占用已经成型的土地规模经营基地。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给予足够的补偿,或帮助异地重建相应的规模经营基地,以确保土地规模经营的稳定性。
(五)优化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应与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大水利、交通、能源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以及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对具备流转条件的区域,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
(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大力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技能就业工程”,提高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为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七)努力完善社会保障。改革耕地保护制度,探索建立有效的耕地保护基金和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逐步扩大参保覆盖面。对迁入城镇定居,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可就地转为居民,并提供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对自愿转让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民实行宅基地换住房和土地换社保。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成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强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进行深入发动。注重培植典型,推广经验,每个县区培育1—2个土地流转典型乡镇,每个乡镇培育1—2个土地流转典型村。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加强对典型乡镇、典型村的宣传,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力度,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对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先进典型事例的宣传,在全市形成鼓励、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真正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放心流转,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共识和内在动力,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三)落实绩效考核。要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工作列入统筹城乡发展评价体系,严格实行绩效管理。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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