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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2〕21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5日
附件下载1、20121127120647-857102.pdf
http://www.leshan.gov.cn/UploadFile/Articles/90053490/2012/11/27/20121127120647-8571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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