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2〕21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5日

附件下载1、20121127120647-857102.pdf

http://www.leshan.gov.cn/UploadFile/Articles/90053490/2012/11/27/20121127120647-8571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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