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泸市府函[2015]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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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5]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省鼓励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有关政策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结合我市实际,停建2014年未动工修建的安置房。将小户型或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鼓励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进行安置或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进行安置。现将有关货币补偿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标准由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通过市场评估确定,房屋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同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的价格。
二、政策性补偿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按月计发,每月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
(二)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元/㎡一次性补偿,不足1200元的补足1200元。
(三)设施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水、电、气、光纤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空调移机按市场行情确定。特殊用电、用气的,提供供电部门、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三、政府补助
(一)物业管理补助
物业管理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
(二)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以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物业维修资金现行政策标准给予补助。
(三)残疾人及老红军补助
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
(四)购房补助
凡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25号)精神执行。
四、政府奖励
(一)签约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政府奖励。
(二)搬迁奖励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第一时段奖20000元/户,第二时段奖15000元/户,第三时段奖5000元/户,各时段的具体期限在征收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
五、各县和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鼓励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标准。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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