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3]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7日
泸州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意见
我市地处四川盆地南缘向云贵高原过渡地带丘陵中低山区,坡陡谷深,在暴雨影响下,极易诱发地质灾害,属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全市地质灾害呈现点多面广、突发性强、危害大等特点,据调查,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987处,涉及9486户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特制定《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意见》。
一、目标任务
对经排查和专家鉴定,无法通过工程治理排除险情且居住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所有住户实施整体搬迁,主动避让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二、搬迁安置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为主,统一规划,缓急有序,分步实施”的原则。一是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必须由政府主导,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二是各搬迁户是地质灾害威胁对象和避险搬迁的受益者,群众应主动参与实施避险搬迁。三是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要通过专业排查对造成隐患的成因、危害程度、威胁户数作进一步分析,分轻重缓急做好搬迁规划,从2013年起,分三年实施。
三、搬迁安置方式
本着“因地制宜、安全第一、有利生产、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和有利于搬迁户生产、生活实际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集中搬迁和分散搬迁相结合、就近搬迁和异地搬迁相结合、重建安置和自主安置相结合等多种搬迁安置方式。
四、补助政策
省上对搬迁户每户补助1.3万元/户,市上补助1.5万元/户,区县补助1.2万元/户,其余不足部分由群众自筹解决。
除以上政策外,结合当地实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搬迁户可享有新农村建设、D级危房改造、特困户等扶持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政府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区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负总责。市政府成立泸州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市避险搬迁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严格规范操作。一是编制避险搬迁规划。由各区、县政府组织专业队伍全面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编制《区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3年—2015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搬迁对象的确定。经排查和专家认定,确定居住在危害程度高、工程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所有住户,要求登记造册,并在区县主流媒体、镇、村、社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三是新宅基地选址。新宅基地选址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合理规划、群众自愿、方便生产”的要求。四是优惠政策。搬迁分散安置用地,由乡镇政府、村、社调剂解决;搬迁集中安置用地,按新农村建设用地模式解决。要落实惠农政策,免除与搬迁、新居建设有关的收费,减轻搬迁农户负担。
(三)严格工作要求。各区、县要切实加强避险搬迁组织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有序推进。要严格工作纪律要求,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经费必须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足额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泸州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
附件
泸州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
组长:曹俊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鹏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黄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徐其虎市纪委常委
曾发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郑荣华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露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纪军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黄修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总工程师
兰均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童登辉市水务局副局长
赵付平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秋霖市林业局副局长
叶青市审计局副局长
曾明贵国网泸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陈纪军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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